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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战争密令_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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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第15装甲步兵师;

  党卫队第17装甲步兵师,如有可能包括装甲教导师;

  第106、第107和第108装甲旅,以及第11和第21装甲师。

  此外,从9月5日起,再从本土战区前调另外3个装甲旅。

  应以第19步兵师(该师9月4日可开始抵达特里尔)替换第1集团军中的装甲师。在组建兵力集团时应注意,不要过早地将新调来的和休整中的部队投入战斗,以免受到消耗。

  为了尽早将突击集团抽出来用于完成其主要任务,我要求G集团军级集群应以最快的速度运动。

  三、根据国防军统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作战处(陆军科)1944年8月26日的第773049号绝密文件为西线总司令准备的要塞部队,暂时先用于西线阵地,以便将临时派到这里的第559和第36步兵师抽调到西线阵地的前方去。估计在9月中旬以前,可有足够数量的要塞部队抵达。

  在预定9月份到达的其他各个师中,由于征兵工作的拖延,做好出发准备的仅有:

  第564步兵师9月15日到达

  第565步兵师9月20日到达

  第566步兵师9月25日到达

  第570步兵师9月25日到达

  计划将这些师部署在右翼后方的中间阵地。

  西线总司令应及时报告这些师的配置地点。

  四、应以最快的速度将疲惫不堪的部队特别是装甲部队和炮兵部队,撤到西线壁垒的后方进行十分必要的休整。应力争使尽可能多的部队得到休整。应将时间安排计划报告我。

  在撤退过程中和撤退之后,G集团军级集群应从国防军各军种抽调有战斗能力的人员将其部队补充满员。为了使G集团军级集群能迅速重新得到补充,西线总司令应确定所需要的武器装备数量。

  陆军装备主任兼后备陆军司令应建立—个有海、空军代表参加的组织参谋部,并将它派往G集团军级集群。该组织参谋部的任务由我规定。

   (签字)阿道夫·希特勒

63a 9月7日关于西线总司令的军事权限

关于西线总司令的军事权限

  电报 1944年9月7日

  国防军统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第二军务组(西线) [ 译者注:这里可能有误。据有关资料,西线地区的军务工作是由国防军指挥参谋部军务处前线分队的第四军务组负责的。 ]

   1944年第0010783号机密文件

关于西线总司令的军事权限

  一、我授权西线总司令冯·龙德施泰特元帅:

   1、为完成我赋予他的任务,可使用其管辖范围内国防军各军种、武装党卫队以及国防军以外各种组织和团体的一切可以使用的兵力、兵器。但以下人员例外:海军总司令指定的潜艇、快艇的乘员和有航海经验的专家;空军总司令指定的航空部队人员和专家。

   2、为恢复和维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秩序,可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海、空军以及国防军以外的各种组织和团体的所有办事机关,均应服从他的命令。

  二、西线总司令可就西线壁垒和西线阵地中警戒兵力的分配问题,给陆军装备主任兼后备陆军司令下达必要的指示(如果国防军统帅部未曾下达这方面的指示的话),以便使警戒兵力的分配与西线整个局势相适应。一俟给西马克大区的党和国家机关赋予了军事任务,西线总司令的命令对它们也适用。

  三、驻比利时和法国北部地区的国防军司令,驻荷兰的国防军司令,在一切方面均归西线总司令指挥。

  领袖:(签字)阿道夫·希特勒

63b 9月9日 接受德国西线阵地的指挥权

  电报 1944年9月9日

  国防军统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作战处

   1944年第773296号绝密文件

  只传达到军官

  一、从1944年9月11日零时零分起,西线总司令接受对德国西线阵地(包括西线壁垒)及其所有警戒部队的指挥权。

  这样,为了使德国西线阵地做好防御准备,为了组织西线阵地的防御,我过去赋予陆军装备主任兼后备陆军司令的所有任务,现在就由西线总司令负责。

  (参阅:(1)领袖1944年8月20日签署的的1944年第772965号绝密文件;(2)领袖1944年8月30日签发的1944年第773143号绝密文件;(3)1944年9月1日签署的国防军统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作战处1944年第0010654号机密文件。)

  二、西线总司令因此将下辖:

   1、负责构筑西线阵地的指挥参谋部(西线第2要塞区指挥官孔策工程兵上将)。

   2、第6、第12和第5军区司令部。这几个军区在执行与西线阵地的构筑、武器配备和防御有关的任务方面,暂时归西线总司令指挥。

  三、陆军装备主任兼后备陆军司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预定用于占领德国西线阵地的部队和要塞部队,调给西线总司令使用。

  四、西线总司令应根据新组建部队的前调情况,把在德国西线阵地中使用的原属陆军装备主任兼后备陆军司令的部队(“女武神”部队)替换出来,重新归还给陆军装备主任兼后备陆军司令使用。

  应尽早以野战陆军的指挥机关接替第6、第12和第5军区司令部所担负的西线阵地的任务。

  五、西线总司令应报告接受指挥权的情况,以及使各军区司令部和“女武神”部队从德国西线阵地解脱出来的时间安排计划。

  (签字)阿道夫·希特勒

64 9月12日 关于在东南地区构筑工事的命令

关于在东南地区构筑工事的命令

  电报 1944年9月12日

  国防军统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作战处(陆军科)

   1944年第0011093号机密文件

关于在东南地区构筑工事的命令

  一、我命令在德意志帝国领土上的克思滕大区和施泰尔马克大区构筑一道边境阵地,它大致在:

  托尔迈因(这里与“蓝色”防线 [ 译者注:指依托阿尔卑斯山脉修筑的阵地。 ] 相连接)-卢布尔雅那以北地区-直到古尔克费尔德西北面的萨瓦河沿岸-从古尔费尔德向东北方向直到瓦腊日丁以西一线。

  二、工事构筑靠征募民工的办法进行,由亚得里亚海岸战区最高特派员兼克思滕大区指导部部长赖纳博士、施泰尔马克大区指导部部长于贝赖特尔在他们各自管辖的大区内负责。

  三、工事构筑方面的纯军事任务,由陆军装备主任兼后备陆军司令根据国防军统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的指令处理。在他的领导下,由第18步兵军副军级司令部与克思滕大区、施察尔马克大区共同负责实施军事任务。

  四、军事任务

   1、从自己管辖范围内抽调警戒兵力,用以掩护还需要进行的勘察工作、工事构筑工作以及已构筑好的阵地,防止游击队袭击。

   2、在不断进行勘察的基础上,确定阵地的战术走向。第18步兵军副军级司令部应与西南线总司令直接协商,确定各个阵地的连接点。

   3、规定各个地段工事构筑的先后次序。

   4、根据战术和技术方面的作战经验以及所拥有的工具,确定工事的构筑方式。实施第2条至第4条任务所需的勘察指挥部和工程兵特别指挥部,由第18步兵军副军级司令部从本军范围内抽人组成。其他必要的要求,可以有限制地通过陆军装备主任兼后备陆军司令向国防军统帅部/国防军指挥参谋部提出。

  五、工事构筑应这样进行:在能用坦克实施大规模进攻的地方,应修筑绵亘的防坦克障碍地带和成纵深梯次配置的阵地体系,同时应事先在阵地朝向敌人的那一面设置毁伤区。

  六、所有参加阵地构筑的军事机关和部队,仍然归其上级军事机关指挥。在执行纯劳动任务肘,应遵守大区指导部部长的规定。

  七、民工的征募和使用是各大区指导部部长的任务。对民工(包括参加工事构筑的托特组织的人员)的管理和后勤补给,也由各大区指导部部长负责。

  八、托特组织在工事构筑方面的使用:

  根据大区指导部部长和托特组织之间直接达成的协议,对那些可用于工事构筑的托特组织的人员应作这样的安排:他们负责提供必要的工程机械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业务监督。工事的构筑仍由各大区指导部部长负责。托特组织地段办事处作为技术服务部门应经常到大区指导部部长那里协助工作。

  九、阵地构筑材料的前送工作,根据国防军统帅部/工程兵与要塞勤务主任的命令进行。

  十、各大区指导部部长应尽快通过党办公厅主任向我报告有关工事构筑的组织计划和征募劳动力的情况;陆军装备主任兼后备陆军司令应在每个月的1日和15日报告工事构筑情况和工程进度。

   (签字)阿道夫·希特勒

65 9月19日 领袖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党与国防军合作的第2号规定

  撤销我以前签署的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党与国防军合作的规定。针对敌军正在向德意志帝国领土推进这一事态,我规定:

  一

  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的办事机关、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所属组织和团体的办事机关,应继续在战区内开展工作。

  二

   1、军事总司令可以向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提出:由于军事上的需要而对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各部门、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所属组织和团体的各部门产生的要求。

   2、各直接交战地域的分界线,由军事总司令与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协商确定。在直接交战地域,高级军事指挥机关为了遂行它们的战斗任务,有权给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的办事机关、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所属组织和团体的办事机关直接下达必要的指令。

   3、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由我任命。

  三

  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的任务是,在有关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及其下属组织和团体的问题上为军事总司令提供建议。

  四

  各大区指导部部长,如果其管辖区全部或部分地属于战区,就应任命一名联络员,派去当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的顾问。

  五

  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应依靠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及其下属组织和团体的所有可供支配的力量来遂行他的任务。

  六

  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可将他在下级司令驻防区的任务,交给主管该下级司令驻防区有关事务的大区指导部部长来执行。

  七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已并入的东部地区。在被保护的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地区,在总督辖区以及在民事行政长官管辖的地区,这一规定的精神也是适用的。

  八

  实施这一规定所需要的细则,由党办公厅主任下达。

  领袖大本营,1944年9月19日

  领袖 (签字)阿道夫·希特勒

  党办公厅主任 (签字)M·博尔曼

  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 (签字)凯特尔

65a 9月20日领袖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指挥权的第2号规定

  撤销我1944年7月13日签署的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指挥权的规定。针对敌军正在向德意志帝国领土推进这一事态,我规定如下:

  一、在战区,仍要全面实行民事管理工作。国家和乡镇的民事机关应继续开展工作。

  二、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由我委任。

  三、1、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行使行政权。党卫队帝国司令海因里希·希姆莱将根据我的总方针,负责在帝国范围内统一协调各帝国防务特派员根据本规定采取的一切措施。

   2、军事总司令可向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提出由于军事需要而产生的对民事部门的要求。

   3、各直接交战地域的分界线,由军事总司令与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协商确定。在直接交战地域,高级军事指挥机关为了遂行它们的战斗任务.有权直接给国家和乡镇的民事机关下达必要的指令。

  四、1、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

   (1)可采取为对付敌人的威胁所需要的一切措施;

   (2)可给国家和乡镇的所有机关下达指令;

   (3)可颁布法律条例。

   2、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

  在警察事务方面,可使用党卫队兼警察高级司令;

  在帝国铁路运输和内河航运事务方面,可使用帝国交通部长的全权代表;

  在海运事务方面,可使用帝国海运特派员的代表;

  在军备和战时生产事务方面,可使用装备委员会的或装备委员会分会的常务主席。

  五、各帝国防务特派员,如果其管辖的区域全部或部分地属于战区,就应任命一名联络员,派去当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的顾问。

  六、帝国战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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