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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晗论明史:全方位解读最后一个汉人王朝_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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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清朝,满族就是满族。要把清朝统治者和广大的满族人民区别开,并不是所有的满族人都是清朝的统治者。满族人民在清朝统治下同样是受剥削、受压迫的。至于清朝统治者,他们做过坏事,但是在有些事情上也做过好事,而且做了很大的好事。应该从历史事实出发,好就是好,不好就是不好。

明代的军兵

一 军与兵

明初创卫所制度,划出一部分人为军,分配在各卫所,专负保卫边疆和镇压地方的责任。军和民完全分开。中叶以后,卫军废弛,又募民为兵,军和兵成为平行的两种制度。

军是一种特殊的制度,自有军籍。在明代户口中,军籍和民籍、匠籍平行,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匠籍属于工部。军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辖,在身份、法律和经济上的地位都和民不同。军和民是截然分开的。兵恰好相反,任何人都可应募,在户籍上也无特殊的区别。军是世袭的、家族的、固定的,一经为军,他的一家系便永远世代充军,住在被指定的卫所。直系壮丁死亡或老病,便须由次丁或余丁替补。如在卫所的一家系已全部死亡,还须到原籍勾族人顶充。兵则只是本身自愿充当,和家族及子孙无关,也无固定的驻地,投充和退伍都无法律的强制。军是国家经制的、永久的组织,有一定的额数,一定的戍地。兵则是临时招募的,非经制的,无一定的额数,也不永远屯驻在同一地点。

在明代初期,军费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军饷的大部分由军的屯田收入支给。在国家财政的收支上,军费的补助数量不大。虽然全国的额设卫军总数达到两百七十余万的庞大数字[139],国家财政收支还能保持平衡。遇有边防屯田的收入不敷支给时,由政府制定“开中”的办法,让商人到边塞去开垦,用垦出的谷物来换政府所专利的盐引,取得买盐和卖盐的权利。商人和边军双方都得到好处。

兵是因特殊情势,临时招募的。招募时的费用和入伍后的月饷都是额外的支出。这种费用原来没有列在国家预算上,只好临时设法,或加赋,或加税,或捐纳,大部分由农民负担。因之兵的额数愈多,农民的负担便愈重。兵费重到超过农民的负担能力时,政府的勒索和官吏的剥削引起农民的武装反抗。政府要镇压农民,又只好增兵,这一笔费用还是出在农民身上。

卫所军经过长期的废弛而日趋崩溃,军屯和商屯的制度也日渐破坏,渐渐地不能自给,需要由国家财政开支。愈到后来,各方面的情形愈加变坏,需要国家的财政供给也愈多。这费用也同样地需由农民负担。同时又因为军力的损耗,国防脆弱,更容易引起外来的侵略。卫军不能作战,需要募兵的数量愈多。这两层新负担,年复一年地累加,国家全部的收入不够军兵费的一半,只好竭泽而渔,任意地、无止境地增加农民的负担,终于引起历史上空前的农民暴动。政府正在用全力去镇压,新兴的建州却又乘机而入,在内外交逼的情势下,颠覆了明室的统治权。

除中央的军和兵以外,在地方的有民兵、民壮(弓兵、机兵、快手)、义勇种种地方警备兵。在边地的有土兵(土军)、达军(蒙古降卒)。在内地的有苗兵、狼兵(广西土司兵)、土兵等土司兵。将帅私人又有家丁、家兵、亲兵。各地职业团体又有由矿工所组织的矿兵,盐丁所组织的盐兵,僧徒所组织的少林兵、伏牛兵、五台兵。也有以特别技艺成兵的,如河南之毛葫芦兵、习短兵,长于走山;山东有长竿手,徐州有箭手,井陉有蚂螂手,善运石,远可及百步。福建闽漳泉之镖牌兵等。[140]

从养军三百万基本上自给的卫兵制,到军兵费完全由农民负担,国库支出;从有定额的卫军,到无定额的募兵;从世袭的卫军,到雇用的募兵,这是明代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次之,军因历史的、地理的、经济的关系,集中隶属于国家,在战时才由政府派出统帅总兵,调各卫军出征。一到战事终了,统帅立刻被召回,所属军也各归原卫。军权不属于私人,将帅也无直属的部队。兵则由将帅私人所招募、训练,和国家的关系是间接的。兵费不在政府的岁出预算中,往往须由长官向政府力争,始能得到。同时兵是一种职业,在中央权重的时候,将帅虽有私兵,如嘉靖时戚继光之戚家军,俞大猷之俞家军,都还不能不听命于中央。到明朝末年,民穷财尽,内外交逼,在非常危险的局面下,需要增加庞大的兵力,将帅到处募兵,兵饷都由将帅自行筹措,发生分地分饷的弊端,兵皆私兵,将皆藩镇,兵就成为扩充将帅个人权力和地位的工具了。

二 卫所制度

明太祖即皇帝位后,刘基奏立军卫法。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说: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141]

这制度的特点是平时把军力分驻在各地方,战时才命将出师,将不专军,军不私将,军力全属于国家。卫所的组织,《明史》卷九〇《兵志二·卫所门》记:“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卫有指挥使,所有千户、百户。总旗辖五十人,小旗辖十人。各卫又分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司有都指挥使,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并称“三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贵州、云南、北平三护卫、山西三护卫),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留守司一(中都)。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成祖以后,多所增改,都司增为二十一(浙江、辽东、山东、陕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河南、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大宁、万全、山西、四川行都司、陕西行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行都司、山西行都司),留守司二(中都、兴都)。内外卫增至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142]

全国卫军都属于中央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府掌军籍,是全国的最高军事机关。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洪武二十六年定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其组织如下:

每府设左右教督各一,掌治府事。成祖以后,又改组如下:

各地都司分隶于各都督府,其组织如下:

和都督府相配合的机关是兵部,长官为兵部尚书,“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其下设四清吏司,各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都督府是统军机关,各省各镇镇守、总兵官、副总兵都以三等[143]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任。有大征讨,则由政府指派挂诸号将军[144]或大将军前将军副将军印总兵出,事定缴印回任。明初开国时,武臣最重[145],英国公张辅兄信,至以侍郎换授指挥同知。武臣出兵,多用文臣参赞,如永乐六年(1408)黔国公沐晟讨交趾简定,以尚书刘俊参军事。宣德元年(1426)成山候王通讨交趾黎利,以尚书陈洽参赞军务。正统以后,文臣的地位渐高,出征时由文臣任总督或提督军务,经画一切,武臣只有领军作战的任务。如正统六年(1441)麓川之役,定西伯蒋贵充总兵官,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正统十四年讨福建邓茂七,宁阳侯陈懋为总兵官,以刑部尚书金濂提督军务。成化元年(1465)讨大藤峡徭,都督同知赵辅为征夷将军,以左佥都御史韩雍赞理军务。同年出兵镇压荆、襄农民暴动,抚宁伯朱永充靖虏将军,以工部尚书白圭提督军务。三年讨建州,武靖伯赵辅充总兵官,以左都御史李秉提督军务。从此文臣统率,武臣领兵,便成定制。政府的用意是以文臣制武臣,防其跋扈。结果是武臣的地位愈来愈低。正德以后幸臣戚里多用恩幸得武职,武臣愈为世所轻。在内有部、科,在外有监军、总督、巡抚,重重弹压,五军都督府职权日轻,将弁大帅如走卒,总兵官到兵部领敕,必须长跪,“间为长揖,即谓非体”。到明朝末年,卫所军士,虽一诸生,都可任意役使了。

各省都指挥使是地方的最高军政长官,统辖省内各卫所军丁,威权最重。在对外或对内的战事中,政府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为总兵官,事后还任。明初外患最频的是北边的蒙古,派出边地防御的总兵官渐渐地变成固定,冠以镇守的名义,接着在内地军事要害地区也派总兵官镇守,独任一方的军务。又于其下设分守,镇守一路;设守备,镇守一城或一堡。至和主将同城的则称为协守。总兵之下有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号。总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较高,职权较专,都指挥使是地方长官,渐渐地就成为总兵官的下属了。后来居上,于是临时派遣的总兵官驻守在固定的地点,代替了都指挥使原来的地位。

总兵官变成镇守地方的军事统帅以后,在有战事时,政府又派中央大员到地方巡抚,事毕复命,后来巡抚也成固定的官名,驻在各地方。因为这官的职务是抚安军民,弹压地方,所以以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派充。因为涉及军务,所以又加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参赞军务名义。巡抚兼治一方的民事和军务,不但原来的都、布、按三司成为巡抚的下属,总兵官也须听其指挥。景泰以后因军事关系,在涉及数镇或数省的用兵地区,添设总督军务或总制、总理,派重臣大员出任。有的兵事终了后即废不设,有的却成为常设的官。因为辖地涉及较广,地位和职权也就在巡抚之上。明朝末年“流寇”和建州内外夹攻,情势危急,政府又特派枢臣(兵部尚书)外出经略,后来又派阁臣(大学士)出来督师,权力又在总督之上。这样层层叠叠地加上统辖的上官,原来的都指挥使和总兵官自然而然地每况愈下,权力日小、地位日低了。综合上述的情形,从下表(一)中我们可以看出明代地方军政长官地位的衍变。

表一

卫所军丁的总数,在政府是军事秘密,绝对不许人知道。[146]甚至掌治军政的兵部尚书,和专司纠察的给事御史也不许预闻。[147]依《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记载看,洪武二十五年的军数如下表(二)。

表二

总数超过一百二十万。洪武二十六年以后的军数,按卫所添设的数量估计,应该在一百八十万以上。明成祖以后的军数,约在二百八十万左右。[148]万历时代的军数见表(三)[149]。

表三 各镇军数马数

*原额:永乐以后 现额:万历初年

▲包括马驼牛骡在内

明初卫所军士的来源,大概可分四类,《明史》卷九〇《兵志二》记:“其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归附则胜国及僭伪诸降卒,谪发以罪迁隶为兵者,其军皆世籍。”从征和归附两项军士都是建国前后的旧军。谪发一项则纯以罪人充军,名为恩军[150],亦称长生军[151]。如永乐初屠杀建文诸臣,一人得罪,蔓连九族,外亲姻连都充军役。[152]成化四年(1468)项忠平荆、襄农民暴动,俘获三万余人,户选一丁戍湖广边卫[153],都是著例。

除以上三项外,第四类是垛集军,是卫军最大的来源。《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说:“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为军,卫所无缺伍,且有羡丁。……成祖即位,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重定垛集军更代法。初三丁巳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是今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平民一被佥发充军,便世世子孙都入军籍,不许变易。民籍和军籍的区分极为严格。[154]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政府优免他的原籍老家的一丁差徭,以为弥补。军士赴戍所时,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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