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同时,还表明,工作重点明显由两部分构成,即通过强制劳动解决经济任务和对苏联惩治政策各项原则的实施。
在加速实现工业化进程中形成并发挥无限动员能力
强制劳动机构的职能从以教育为主向以经济职能为主的转变,显然还与准备宣布在一国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向计划经济过渡、结束新经济政策的方针,以及正在成为国家经济生活主要成分的工业企业中,劳动关系发生的急剧变化密切相关。1925年12月,联共(布)十四大的决议提出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方针。决议指出:“要从下述观点来进行经济建设:使苏联从一个输入机器和设备的国家变成生产机器和设备的国家,从而使苏联在资本主义包围的环境下绝不会变成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附庸,而成为一个按社会主义方式进行建设的独立的经济单位。”决议反映出苏联领导集体已决定走一条摒弃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这样,就“彻底改变了经济思想的整个方向:从合营经济、调解阶级与劳动冲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转变到不惜任何代价、不顾居民中个别团体和阶层的抵抗,加速生产的发展,以保证落后的农业国迅速转变成经济和军事方面更强的工业国。新经济政策时期奉行的阶级和解与合作思想被随着向社会主义推进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化的提法所取代”。[35]
随着五年规划的制定,充分利用国内一切可以使用的劳动力资源问题必然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强制劳动机构作为劳动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会被遗忘。
众所周知,苏联是世界上幅员最辽阔、资源最丰富、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但也是人口稀少的国家,因此如何使用有限的劳动力资源来发展经济,在短期内赶超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十分难以破解的问题,换言之,为了实现斯大林的工业化目标,国家迫切需要劳动力。斯大林清楚地意识到,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劳动力市场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为了保证苏联独特的社会主义性质,苏联经济将不同世界经济接轨,以避免受资本主义世界的影响和制约。这样一来,在实际工作中,管理者们就把完成生产计划和各种计划任务的主要希望寄托于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劳动热情上。为此而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劳动竞赛,如突击手运动、接受挑战计划运动、不间断工作运动、在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率上“赶上并超过”资本主义国家运动等等。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被宣布为是完成五年计划任务、新的劳动态度和社会主义新人形成的重要条件之一,参加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被看作是阶级斗争最重要的工具。但是突击手却成了那些落后分子、阻碍社会主义建设和生产的捣乱分子——这些最初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后来渐渐扩大到越来越多城市居民之中的落后工人的对立面。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出现了同1928年相比企业劳动生产率下降的问题。生产领域的这种状况对于完成斯大林的工业化目标而制订生产计划和各种计划任务来说十分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合理使用强制劳动机构囚犯劳动的问题就具有了现实的经济意义。于是,早些时候就产生的、派被关押者到非强制劳动的工人不愿意去的地方去工作的想法开始落实到行动上来,当然此举也希望在五年规划工地上工作有助于对在押者的再教育。
“早在1927年,政治局研究在采金领域使用囚犯的可行性时,已经确定在大型经济方案中开始使用囚犯劳动的最初实践尝试”。[36]为了实现斯大林的工业化目标,国家迫切需要外汇资本。“1928年,司法人民委员杨松建议,‘为了迅速扩大木材出口,使用囚犯采伐木材’。”[37]
然而,20世纪20年代经济和政治领域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诸如缺乏大型工业规划、党内存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以及围绕建设社会主义道路问题进行的持续不断的争论等,不利于国家领导人组织全国规模的囚犯劳动,限制了实施惩治政策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斯大林从理论角度就加强惩治的必要性发表了个人看法。1928年7月,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斯大林指出,“随着我们的前进,资本主义分子的抵抗也将加强,阶级斗争将更加激烈,而实力将不断增强的苏维埃政权将奉行对这些人进行孤立的政策,分化工人阶级敌人的政策,最后还有压制剥削阶级抵抗的政策……”[38]为了更加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斯大林还引用了他非常熟悉的托洛茨基说过的一句话:“阶级敌人的抵抗越是猛烈和危险,就越不可避免地需要加强惩治系统的惩治制度。”[39]1929年5月13日,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局通过了《关于使用刑事罪犯劳动》的决定(П80/9-рс)。决定硬性规定,“向大规模有偿使用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刑事犯劳动制度过渡。”[40]
1929年6月27日,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作出决议,“今后把集中营(即强制工作营)改名为劳动改造营。”[41]鉴于新经济政策时期在关押地区实施大型工程计划力所不及,因此出现了建设专门的大型劳动改造营和为从农村流放出来、被没收了生产工具和土地的农民、其他“异己分子”和“社会危险分子”建立专门移民体制的想法。于是,1929年7月11日,苏联人民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在北方、乌拉尔、西伯利亚、哈萨克斯坦和远东地区使用在押人员劳动的决议(第20/307 п.130号)。决议内容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作出决议:1.被联盟和加盟共和国司法机关判处失去自由3年或者3年以上的犯人,送交到国家政治保卫管理总局组织的劳动改造营服刑。授权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在对明显不适合体力劳动人员或者减轻处罚人员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在判决书中可以特别规定用其他服刑方式替代在劳动改造营的服刑方式。(注:根据该决议之规定,送到劳动改造营服刑囚犯的挑选工作,由内务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总局代表组成的司法人民委员部代表机关驻地方专门委员会负责。)2.国家政治保卫总局为了接收这些犯人,需要对现有劳动改造营进行扩建,同时(在乌赫塔和其他偏远地区)组建新营,以便向这些地区移民,并通过使用失去自由人员的劳动,开发这些地区和开采当地的自然资源。3.为了对将要组建劳动改造营的这些地区进行循序渐进地开发,建议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一道,根据下列原则抓紧制定出完整的实施措施:1)将该区内,行为上表现良好或者工作出色、但是还没有服满规定刑期的囚犯,提前转为自由居民,同时要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2)已服满刑期,但是法律剥夺了其自由选择居住地权的囚犯,要留在该地区居住,同时分给其土地;3)已服满刑期,但是想自愿留在该地区生活的囚犯,可以进入该区居住。4.对正在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劳动改造营隔离服刑的人员,按照国家政治保卫总局现行的劳动改造营法来处理其劳动报酬、生活费、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条例等方面的事情。5.其他所有被判处失去自由,但是不符合本决议第1至4条规定的人员,由加盟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管理,加盟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要重新研究其辖区失去自由地分布问题,以便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其分布的合理性:1)关押被判3年以下刑期人员的失去自由地;2)处于被侦查阶段的人员失去自由地;3)囚犯押解站。6.建议联盟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今后要充分利用被关押在为了减少现存失去自由地、仅仅保留其对处于被侦查阶段人员隔离或者囚犯押解站功能而专门组建的农业或工业教养院、失去自由在1年到3年以下人员进行劳动。7.本决议要立即实施。8.委托由杨松主席、克拉西科夫、克雷连柯、卡塔尼杨、托尔玛切夫、鲍拉依科、费尔德曼组成的委员会来制定本决议所废止的纲要和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并在两个月之内提交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批准。
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鲁德祖塔克
苏联人民委员会、劳动与国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加德卜诺夫
苏联人民委员会秘书米罗什尼科夫[42]
“决议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转交给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手中的所有囚犯都是失去自由3年或者更长时间者,而在共和国的内务人民委员部系统的关押地关押的只剩下被判处3年以下,或者因为没有生活费被判处在卫兵的看管下强制工作的人”。[43]显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在施工周期长、条件艰苦、远离中心城市的偏远地区对囚犯的劳动加以使用。
“在决议批准前的组织阶段,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已经有了几个隶属于自己的劳动改造合成营,其在押人员有23000人左右。实施计划任务要求集中大量的资源,首先是劳动力资源来建设大型工业和交通设施。他们应当成为新区移民的支点。拟打算待在押人员刑满或提前释放之后,流放人员在恢复公民权利之后,以‘自由’的身份留在新区。于是便采取了(对在押人员进行)强制移民的方针。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强制劳动机构的形成和劳动资源动员分配制度的确立”。[44]
“在这一时期,最高领导集体也在不断地批准希望使用囚犯劳动的新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国家北部地区的决议。虽然有一部分决议内容没有得到实施,但是从中却反映出苏联领导人的思想倾向。例如,1929年11月29日,通过了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关于在萨哈林岛使用囚犯劳动的决议;1930年5月5日,通过了关于为建设奥涅加—白海运河进行地质勘探的决议;1931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使用囚犯开采镭的决议;1932年2月23日,通过了关于在远东地区修建铁路的决议;1932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开发诺里尔斯克(在这个地区发现白金和稀有金属产地)的决议”[45]等。
“从1929年起,由于粮食短缺,于是开始对消费品实行凭票供应。渐渐地票(券、证、购货本)扩大到了粮食、面包、油、肉、糖、米等方面。由于对私人经济成分的打击,关闭私有商店和小铺,非粮食品的公开销售也开始减少。国家明显保证不了对居民的供给。另外,工资收入的巨大差别也常常意味着在黑市上购买商品时要花高价。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服工作人员去提高劳动生产率。由于排队过长,对企业劳动纪律产生了负面影响,旷工和迟到现象不断增加。酗酒、躲避工作、毁坏车床和设备、生产受伤事故,这些本来就对工人们来说是很常见的事情,如今变得频繁发生。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开展了加强纪律的斗争。劳动法典的修改为企业提供了不是旷工6天,而是旷工3天就可以开除工人的权利。然后又赋予行政部门有权不经过冲突评议委员会批准,独立地对违反考勤处罚规定者实行各种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行政部门对纪律状况和生产制度状况的责任得到了加强”。[46]“1930年10月20日,中央委员会关于保障生产所需劳动力的决议,提出了一系列同劳动力流动作斗争的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劳动交易所和只根据居住地来进行劳动登记的措施。在企业,因没有发挥专家特长而耽搁了对专家的使用,因不正确使用稀缺职业的工人,因挖别的企业的工人和技术人员到自己企业来工作,因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标准和有多余的劳动力,领导应承担行政责任;1931年6月23日,斯大林在对经济领导人讲话中谈到了更有组织地招募劳动者、劳动机制、消除人员流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