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标准制定的南京条约,在没有近代国际知识,不了解西方商业制度的清政府手中,必然是难以执行的。举一个例子,南京条约第二款允诺英人可以“带同所属家眷”居住于通商口岸,这在当时的西方和今日的世界是很平常的事,但与清朝以往不许“夷妇”入境的规定相抵触。耆英在条约签订前曾派员交涉,被拒后又在奏折中以相当的篇幅说明允“夷妇”入住口岸的理由,其中最为雄辩的是:
况英夷重女轻男,夫制于妇,是俯顺其情,即以暗柔其性。[15]
既要维护“天朝”的利益(以“天朝”的观念而不是以近代国家观念确认),又要避免再起衅端,住在英舰炮口之下南京城内两江总督衙署忧心忡忡的耆英,不懂得用近代国际法则去维护本国真正的利益,似乎只有一条路可走,即用“天朝”观念与英方交涉。而更加不幸的是,他的对手又是极富殖民经验的璞鼎查。
中国注定要经受一次新的灾难。
二 迈入陷阱:中英虎门条约
极尽炫耀的南京条约签字仪式在英舰皋华丽号上结束后,英军鸣放了礼炮。全权代表璞鼎查心中的喜悦随着礼炮的轰鸣而阵阵涌来,他已经完成了他的使命。
南京条约的中、英文本都是由英方拟定的,包括了巴麦尊训令中全部要求。我在第三章 曾提到巴麦尊颁下的对华条约草案,不妨将之与南京条约相对照:
一、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上海、宁波为通商口岸(条约第二款中实现)。
二、英国可在通商口岸派驻官员,并与中国官员直接接触(条约第二、十一款中实现)。
三、割让岛屿(条约第三款中实现)。
四、赔偿被焚鸦片(条约第四款中实现)。
五、废除行商制度,并赔偿商欠(条约第五款中实现)。
六、赔偿军费(条约第六款中实现)。
七、赔款分年交付,未付部分以年利百分之五计息(条约第七款中实现)。
八、中国皇帝批准条约后解除对华海上封锁,赔款付清后英军方撤离(条约第十二款中实现)。
九、条约用中、英文书写;文义解释以英方为主(前一项在执行中照办,后一项因清方官员不懂英文且条约中文本由英方拟定,已无以英文解释为主之必要,故在条约中未载明[16])。
十、条约由两国君主批准(条约第十三款中实现)。
由此可见,璞鼎查严格遵守了训令,且条约排列顺序也大体遵照巴麦尊草案的规定。
在巴麦尊条约草案之外,璞鼎查还另加4款:
一、释放战时被囚英人,即条约第八款。
二、赦免战时与英方交往的“汉奸”,即条约第九款。
三、清朝制定并颁布一部新的海关税则,即条约第十款(此款为巴麦尊条约草案中,作为放弃割占海岛的五项交换条件之第二项)。
四、两国官员平等交往,即条约第十一款(巴麦尊条约草案无此内容,但训令中有此精神[17])。
可以说,璞鼎查超额完成了英国政府交予的任务。
南京条约签字时,巴麦尊因政府更迭而去职,他看到条约后在私函中称为“满意的结果”。[18]新任外交大臣阿伯丁伯爵(Lord Aberdeen)一直强调巴麦尊先前的训令仍旧有效,收到条约后,在训令中表示对璞鼎查的工作“深为赞许”,并“完全认可”。[19]
此时在璞鼎查的面前,已不再有丛山峻岭,仅剩下两宗遗案需要处理:
一、鸦片贸易合法化。巴麦尊训令中提出了这一问题,但又规定,英国政府“并不作任何要求”,指示璞鼎查利用一切机会和证据,劝说清朝放弃禁烟法令。[20]南京条约签字前后,璞鼎查进行了一系列的游说活动。[21]据璞氏后来的报告,耆英曾做出保证,清朝今后将禁烟范围“局限于本国兵民”,也就是说,不再对英国鸦片贩子采取行动。[22]
二、子口税。巴麦尊训令对此有明确指示[23],但由于谈判时间短促,更兼英方对内地关税情况不明,因而南京条约第十款对此无明确规定:
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 分。
在具体数额前空了一格。[24]此即后来作为南京条约附件的“过境税声明”的由来。[25]
但是,当璞鼎查收到耆英9月1日发出的十二项交涉的照会后,锐利的眼光一下子发现了新的机会。看来他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于9月5日复照耆英:对其照会中本属中国主权或符合国际惯例且无关紧要者,如第二、四、五、六、七、十二项予以同意;对于拱手相让的第八项(治外法权)表示欢迎;对于不符合南京条约的第一项予以拒绝;而对于第三、九、十、十一项(内容大多为中国主权或内政)或进行辩解,或设置障碍。无知的耆英丝毫没有意识到他将本属清朝可自行决定的事项,拿去与英方交涉,就潜藏着需由对方点头的意思,就已经损害了自身的权益。
在璞鼎查的复照中,有两点须特别注意。
一、关税问题。璞鼎查明明知道耆英照会第十一项交涉违反了南京条约,但他没有正面拒绝,反伪言哄骗:
今本公使以已当两国中人之委,详论出口入口内地之饷税,毫无偏性,乃拊心言明其所念矣:税之太重者,则走漏之弊,税之太轻者,则以为不足算,均所不悦。乃除所须以资用之外,有盈溢归帑之数,系所心愿。本公使只俟贵大臣等,由内阁奉谕,以便宜行办,则图一晤为面叙各情。本公使又在粤东或他处,若更为便与贵大臣商议,以致此要之案有着也。(重点为引者所标)
璞鼎查在此巧作“毫无偏性”的“中人”状,引诱耆英商谈清朝可以自行决定的关税问题。因为南京条约规定,该条约批准且付清第一笔赔款,英军须退出长江,璞鼎查深知此类谈判不会速战速决,提议谈判地点在广东。又为使此谈判具有法律效用,提醒耆英,谈判代表应是“由内阁奉谕”有“便宜行事”之权的钦差大臣。
二、另订条约。璞鼎查在照会结尾提出:
其(耆英照会)内有数件,甚属重要,应另缮一单,附粘本约。以便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均准施行。此乃本公使之意见,而贵大臣等如无异意,本公使即另写一单,以便为附粘也。[26](重点由引者所标)
也就是说,璞鼎查要求在南京条约签订后,另与清朝订约,且新条约由他来起草。
璞鼎查在照会中设置了两个陷阱。他的两项提议即“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虎门条约)之由来!
中英南京条约的性质是和约。按照当时的西方和现时的世界所通行的战争法惯例,和约一旦签订,两国关系即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状态,此后战胜国不得再向战败国提出有关战争赔偿的要求,提出的其他要求也必须符合和约的文字和精神。换言之,此后清朝完全可以依据南京条约的文字和精神,拒绝英方没有和约依据的要求。可是,这些道理,在“天朝”里面,又有谁晓得呢?
耆英收到璞鼎查复照的同时,也收到了道光帝命其对“一切紧要事件”进行“妥议”的谕旨。交涉本是他的主动行为,按他的观念(即“天朝”的观念),根本不可能识破璞鼎查的诡计,反感到英方已接受了他的许多要求,并为今后的谈判敞开了大门。比起先前动辄以炮轰南京要挟的姿势,璞鼎查此时的面孔似显得可亲可爱。道光帝谕旨中的恳切言辞,又使他感到臣子的责任感。他决计努力挽回清朝的“权益”,在折冲中施展身手,使中英关系在战后建立在一个结实可靠的基础上,不留后患。
由于资料的缺乏,我们不太清楚这一阶段中英谈判的细节,但从李星沅日记中看到:
(9月17日)至院见石琴(黄恩彤,字石琴)书云:夷约十三条(指南京条约),又有十一条。
(9月30日)至局见石琴致筼翁(孙善宝,浙江布政使,字筼谷)书,盛称逆夷好礼,而以慎重办理妄启猜疑,殊属荒谬,所续议八条,亦多将就。[27]
黄恩彤是此时中英交涉的干员,他在信中透露,清方先与英方达成协议十一条,后又改为八条。
而耆英9月20日的奏折又大体载明八条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道光帝特别看重的今后商欠不由官还等项。在该折的最后,耆英又称:
除新设五处马头尤非善后事宜可比,必应妥为筹定,以期永久安堵,容臣等同未尽各事宜悉心详议,务期周妥,另行具奏外。[28]
看来耆英除“善后事宜”(即八条协议)外,又照着璞鼎查给他指明的方向前进,准备与英方谈判“五处马头”(即通商五口)有关事宜了。
道光帝收到该折,对八项协议予以批准,“俱著照所议办理”,另下旨:
此外尚有应行筹议事宜,著耆英等通盘酌核,悉心妥商,切勿稍留罅隙,致兹后患。[29]
尽管道光帝还不知道耆英将如何就“五处马头”事宜与英方交涉,却已批准了他下一步的行动。
至1842年9月底,清方已付清第一笔赔款,按照南京条约,英国应当撤军了。璞鼎查于是照会耆英等人,提醒他不要忘记广东谈判:
俟贵大臣、都统、部堂抵粤后,再行详晰会议,善定章程,将来附立和约,以申永好,而定通商。[30]
9月29日,璞鼎查来到南京城内正觉寺辞行,耆英又向他当面保证:“所有税饷一切事宜,俟十月内(即公历11月)到粤,再行妥议。”[31]
从10月2日起,英军由南京逐步退出长江,入海南下广东。为此而松了一口气的耆英,于10月13日一下子上了五道奏折和两份夹片。明明是他未经请旨擅允英方广东谈判的提议,他却援引5个月前道光帝命其由杭州南下广州的谕旨,要求批准他携带钦差大臣关防,前往广州将军本任,继续与英方“申明要约”,妥办“五处马头通商事宜”。在这一大堆折片中,有一道奏折颇有意思,透露出耆英对未来条约程式的设想:
臣等因所议各条均关紧要,一经颁给御宝,转难更易,是以允俟请用后赉赴广东交给。查现在夷船业经全数退出长江,应即前赴广东分帮回国。臣等谨按照尺寸,备有黄纸,敬求赏用,仰恳随折发下,以便原弁赉回,探明臣耆英、臣伊里布行抵何处,即交臣等捧赴粤东。令该夷等将和约内应行添注之处,遵旨详细写明,再将原奉谕旨,俱著照所议办理七字,敬谨节录黄纸之上,御宝之前,冠列首页,用昭信守。(重点为引者所标)
我在档案馆最初看到此折时,如坠云雾之中。“御宝”指加盖国玺之事,“按照尺寸,备有黄纸”当为按照条约签字文本的尺寸准备加盖国玺的黄纸,“冠列首页”指加盖国玺的黄纸列入条约签字文本首页。有迹象表明,南京条约的签字文本并未进呈朝廷,耆英只送了抄件,因而这一切似不难理解。[32]但是,耆英让英方“详细写明”的“应行添注之处”(即条约签订后双方的协议)又该写在何处?而“应行添注”的内容与“黄纸”“御宝”又有何关系呢?
当我读到耆英为此事专给军机大臣的咨文时,方可明白,除了“黄纸一副”外,耆英还同时送去了“贴说一纸”。[33]原来,他打算让“添注”的内容写在“贴说一纸”上,再与南京条约签字文书粘为一体。
道光帝谕令“添注”,璞鼎查提议“附粘”,耆英准备了“贴说一纸”。尽管耆英仍使用“添注”的说法,但在做法上与“附粘”更为接近。
由此看来,耆英奏折中“所议各条均关紧要,一经颁给御宝,转难更易”一语,应当理解为,一旦英方获得南京条约盖玺的批准文本,就可能使对条约内容有所“更易”的“所议各条”(即已商定的八条协议和即将开始的广东谈判)“转难”。老奸巨猾的璞鼎查又不知施展了何种手段,使得本应英方谋取的新约,成为耆英亟欲猎取之物:只有英方“详细写明”“添注之处”后,方可获得“冠列首页”的“黄纸”。
在“天朝”中,耆英绝不是愚笨拙劣的人士,但在中英交涉中表现出来的颟顸,使人感到,他已迈入陷阱却自以为走向光明。
熟悉道光帝脾气的人都知道,他在战争期间积郁的怒气,战后必有一次大的宣泄。果然,他收到耆英奏折,得知英军已退出长江,便首先向两江总督牛鉴开刀,下令革职拿京,罪名是对长江防御未尽早部署。
尽管从军事史的角度来看,牛鉴无罪,但从当时官场的游戏规则来说,牛鉴必有此惩。开战以来,广东已办了两人(林则徐、琦善),福建亦两人(邓廷桢、颜伯焘),浙江三人(乌尔恭额、伊里布、余步云),江苏还不应当奉献出一只羔羊?
道光帝没有同意耆英去广东,而是命其留在南京,继牛鉴出任两江总督。这非为对耆的不信任。自1798年宜兴在江苏巡抚任上被革后,宗室不放外任已成惯例。守成的道光帝此次破例,是出于对两江一职的格外看重,说明他的思想由战时转为平时。这与他先前在广东禁烟紧要关头调林则徐至两江的情形,十分相似。
按照耆英的奏折,广东谈判由他和伊里布共同负责。道光帝似乎不太看重这次谈判,让伊里布一人赴粤,也将耆英的官、差转给了伊,只是让耆“通盘筹画”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