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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55节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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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甚小。整个16世纪,大规模增加田赋的命令仅有两次,而且每次也只为时一年。1514年为了营建乾清宫,加征银100万两〔11〕。1551年,由于军需紧缺,向南方数省紧急加派1157340两白银〔12〕。而发生在1592年、1598年和1599年的加派由南方省直存留(第七章第四节)。当税收上升影响到徭役时,收入就不会分配给太仓库。盐课的任何加征通常会引起下几年的亏空(第五章第三节)。无论怎样提高各种杂税的定额,只不过稍微给太仓库增加点收入罢了。

第三,政府对财政赤字毫无办法。有时候,地方官府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会被迫预征赋税,盐政官员也要求提前收税,但是这些措施决不会影响太仓库的运作。

第四,太仓库的任何预算赤字可能会由推迟交纳的税目收入来弥补,这些推迟的收入虽是本财政年度解运入库,但为以前额征项目。预算赤字也可能由京运本色——主要是漕粮——的进一步的折银来填补。通过这些办法而没有得到弥补的任何数额才构成了真正的亏空。这个赤字只能由缩减太仓库的积贮来消除,有时也由皇帝掏个人腰包来解决问题。

通过对这些做法的考察,可以知道太仓库的账目尽管复杂,但决不是不能理解的。其发展有以下几个阶段:

(a)到1541年左右,太仓库实际岁入不超过200万两白银,甚至还要少。收入只包括基本的税目。

(b)除去这些基本税目之外,太仓库的岁入后来由于额外的税目而增加了。在杨廷和革除大量的宫廷额外花费之后,从400万石的岁额漕粮中节余了150万石(第二章第一节)。1541年以后这项仓余折银,尽管也有中断,但还是经常下令折纳。1541年,有120万石的漕粮折成银两。很明显,折银一直持续到1546年嘉靖皇帝决定暂停改折为止〔13〕。接下来的记录尽管不完全,但表明改折很少停止过。出现在《实录》中的16世纪中期三组重要的财政数字显示:漕运米改折在1542年是1385884石,1552年是1667163石,1562年是1367389石〔14〕。

每年大约150万石的漕粮盈余折成银两,有望给太仓库带来100万余两的额外收入。看起来1541年以后太仓库的实际收入要接近300万两,不会再低于这一水平。然而多数官方资料将折银收入统计为不可再重复征收的税目,上报收入时将其忽略。

(c)1543年,在吉囊占领河套的压力下,皇帝开始发内帑补助太仓库。在一次廷议后,嘉靖皇帝同意在紧急时期让出金花银和皇庄子粒给户部,预期持续五年〔15〕,但实际一直持续到1558年〔16〕。作为御马房和皇家苑囿的草场、牧地很早就已由户部接管,成为定例〔17〕。这些税目一共为太仓库增加了大约130万两的收入,使太仓库的总收入突破了400万两白银。然而,户部接管这些税目之后,也被要求支付在京武臣的薪俸,并要维持御马房和苑囿的开支,因此这些税目的价值实际上大打折扣。

(d)16世纪60年代,资金需求大增。前面提到的1551年下令向田赋紧急加派,同时盐课也被期望每年另外提供白银300000两(参见第五章第三节“工本盐”)。开纳事例、罚赎银两也都增加。但这些筹措资金的措施并不能持久〔18〕,其原因可由表20作出部分说明。从1553年以来,南方数省不得不奏留经费用于地方备倭。1557年以后,又存留部分收入为宫殿营造采购材料。

最严重的财政危机出现在1558年。当时户部尚书方钝(1552—1558年在任)提出增加收入的七点计划〔19〕。一个都给事中提出了五点计划〔20〕。而南京的户部提出了另外的五点计划〔21〕。一些京官联合提议二十九项增收计划,全部为皇帝认可〔22〕。这些建议和计划并不高明,只是试图从现存税收中榨出一些小税目来,或者卖掉易于折得现银的官田,或者要求全体民众额外捐献。《明史》称这些收入为“益琐屑,非国体。”〔23〕这些建议不过是一些无望的反映。

不过,有理由相信50年代早期——可能直到1553年——太仓库岁入银两实际上已经超过500万。如果没有这笔数目的收入,它将会无法支付表20所示的那些开支额。朝廷不可能在发生危机时没有任何储备〔24〕。1554年,朝廷从库房中提出总额达889000两的白银时,实存余额不足120万两〔25〕。1553年以后支出较少并不表明危机已经结束,而是表明太仓库已经没有可用资金了。

这些观察似乎有助于相信:16世纪50年代太仓库岁入银两曾达到500万两以上,然后又下降到不足400万两的水平。

(e)1570年以后,财政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要恢复正常状态。皇帝个人的收入已归回宫廷,紧急筹措资金的措施大半已经停止。即便如此,平均岁入仍保持在大约400万两(表21)。这还不是国家收入扩大的标志。从1573年起,原来由北方数省民户直接解运边镇的税收改由太仓库经手其事。这项程序的变革使户部在这些资金的年度分配上有一些发言权〔26〕。1580年的记载显示来自于此项的白银有523800两〔27〕。《明史》中一份没有说明具体时间的概述中指出多年以后这个数额增加到853000两〔28〕。漕粮余额的折银不再年年进行,当然也决不会停折很久。1578年,江南漕粮通行改折一年〔29〕。1584年,诏改折各省直起运漕粮150万石〔30〕。催征积逋也使总收入有所增加。因此基本收入虽为200万两,但记录在册的岁入实际上达到了400万两,这还是可能的。

明代的地方财政管理僵化不变,而太仓库作为帝国的基本财政运作机构,其收入又源于地方,这也就是问题的实质。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16世纪以来收入的性质改变不多,最高额实际上也保持不变。太仓库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输纳程序的改变、折银和向皇帝告借。机动的范围总是有限的。尽管表面上太仓库的岁入从100万两白银增加到400万两,净增额也不过300万两,相对于帝国巨大的财政需求而言还是一笔相当小的数额。

在前面章节中,曾估计田赋收入在并入许多杂项税目后,总计约银2100万两(第四章第三节)。役银约有1000万两(第四章第三节)。据官方估计,盐课的全部收入价值有200万两(第六章第五节)。此外,还有许多项目由于缺乏数据而没有计算在内,比如,南方各省督抚们征收的“兵饷”和北方军镇自己生产出的收入。前文也不过是做了一个乐观的估计,因为这些数字包括许多无法征收和重复性的税目。维系帝国的运作,3700万两白银并不很充足。同时,还有非生产性的礼仪开支也浪费大量的收入。对户部而言,仅仅掌握400万两白银实在太少了。

京师的开支

由于多种因素,京师的白银开支数量变化不定。京官的部分俸禄和京营的全部开支应该由漕粮支付。但是在某些年份,由于白银收入较多,禄米可能临时被折成银两。1578年确实发生过这种事情,1567年也可能发生过〔31〕。金花银重新转给皇帝后,又由皇帝负责支付在京武臣的俸禄〔32〕。当这些资金来自于皇帝内库时,并不会显示在账目上,不会产生俸禄出自户部的印象。从1578年开始,万历皇帝要求户部以“买办费”名义每年额外增加20万两白银以补充其个人收入〔33〕。这笔钱通常由太仓库解送,但不列入账目。换句话说,总开支由于支付武臣俸禄而扩大,又由于排除了买办费而减少了。

除开这些变化,账目还是简单而又相当稳定的。《明史》概要记载了岁出之数,时间可能是1580年左右〔34〕,如表24所示。它所记载的总额和所列诸多细目都与其他材料所引用的1580年前后甚至到1600年以后的数字十分相近〔35〕。在表24中,努力做到忠实于原来的记载。可以认为,武臣俸禄与买办费互相抵消了。

表24 1580年左右太仓库在京师的现金支出(单位:两)

贵族禄米

16000

文官俸米

44000

武臣俸禄

268000

军匠折银

206000

京城巡捕、锦衣卫等

50000

班军补助

50000

军士冬衣折布银

84000

御马三仓象、马等房

148000

京军马草

16000

服务机构吏员

13000

总开支

895000

这些账目构成了一个薪水册,而且是一个小薪水册。除了年人均领银600至1000两之间的几个贵族、公主等人以外,所谓的俸银对它们的接受者而言只不过是零花钱罢了。平均每一位文官每年能领银10两左右,武官不足5两,军士不足2两。晚明仍然沿用15世纪早期制定的俸禄标准。尽管以漕粮来补充俸禄,但俸粮也不过是口粮而已,而且每人每月很少超过1石。尽管官吏可以得到皂隶折银(皂隶,见第二章第一节和第六章第三节),不过,按照明末的生活标准,一个大臣一年144两的俸银难以敷用,16世纪许多朝臣的生活费用依靠地方官员的“馈送”。这点可以解释为什么海瑞将地方官员三年考满赴京朝觐那一年称作“京官收租之年”了〔36〕。

户部没被要求提供各种衙门的行政费用。鉴于这一点,京师的朝廷依赖于周围地区提供行政费用,与地方州县做法相同。顺天府提供京城衙门使用的所有办公用品〔37〕。承差役夫从河南、山东和北直隶征调。1592年会试期间,宛平和大兴地方官府不仅供应需用的所有物品和劳力,而且他们自己还要出钱租赁额外的器皿和用具〔38〕。京城使用的一些马匹实际上由远方的行省提供。迟至1610年,江西还起运京师会同馆82匹马〔39〕。当徭役折银时,役银是直接交纳接收司局而不经由太仓库。

扣除京师岁出的895000两白银以后,太仓库岁入余额略超过300万两(假定16世纪晚期岁入总额为400万两),这个数额用于北边军镇军饷,对于这个问题将在本章第三节军队开支中加以讨论。

第二节 各省之间和各部之间的管理

省级指导与监督

因为户部主要是维持京城和北边军镇的费用,所以它对其他领域的控制仅仅是表面上的。到了16世纪,僵化的财政管理方法在其他部门也难以为继。很难说清各省的财政运作是否进行了预算。因为有定额税收、解运程序、官俸则例以及许多惯例,所以每个衙门都受到某种半固定性预算的限制。尽管一些省直官员试图继续执行这一方针,但以前的各种做法并不完全符合16世纪的情况,例如,许多地区各项开支实际上早已超出它们的存留收入(第四章第四节),这就是明证。

这一问题部分原因在于朝廷。皇帝有时主观地下达的蠲免税收命令会给地方官员造成很大的困难。1534年,嘉靖皇帝下诏将当年田赋减半。当户部认为这个命令只会造成巨大的财政亏空时,仁慈的皇帝却仅要求户部找出补救办法〔40〕。1582年,万历皇帝将北京的契税减去一半。数年之后,地方官员奏请恢复先前税率,却未获允准〔41〕。还有许多已经明确蠲免的赋税实际上照收不误的事例。在1502年的一份奏疏中,户部自己承认发生过这种事情〔42〕。当1523年南直隶的松江府遭受严重的水灾时,地方官员奏请重灾地区田赋蠲免一半。然而,随后从北京来的命令解释说先前的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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