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实录》页5169。
〔166〕郑晓《今言类编》1/36。
〔167〕《穆宗实录》页0843、1424。
〔168〕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9;吴晗《朱元璋传》页216。
〔169〕《世宗实录》8448-8449;《明史》82/864。
〔170〕《穆宗实录》页1039。
〔171〕《世宗实录》页5753—5754、5902—5906、8191—8192,《穆宗实录》页0570、0843、0857。
〔172〕表格中的内容来自于《吴县志》中没有整理编辑过的数据资料。
〔173〕《宪宗实录》页3596。
〔174〕《皇明经世文编》369/9。
〔175〕《漳州府志》5/18。
〔176〕《皇明经世文编》397/16—17。
〔177〕《宪宗实录》页3596。
〔178〕见:何良俊《四友斋》3/196—197;《金华府志》8/13。
〔179〕这种复合性的预算被称为“练兵米”(troop-training rice)或“练兵银”(troop-training funds),见:《上海县志》3/21;《吴县志》7/17。
〔180〕参见:《姑苏志》15/1;《金华府志》8/40;《徽州府志》7/1、7/4。
〔181〕《明史》224/2585。
〔182〕《世宗实录》页4208、4215。
〔183〕王鏊《震泽长语》1/23;《西园闻见录》34/2。
〔184〕《大明会典》39/1—7;孙承泽《春明梦余录》27/5。
〔185〕薛尚质《常熟水论》10;《皇明经世文编》375/11。
〔186〕《明史》222/2559;《神宗实录》页1986、3317、5491、6543、11266。
〔187〕苏同柄《驿传制度》页439。
〔188〕《徽州府志》8/23。
〔189〕《开化县志》3/31—32。
〔190〕海瑞《海瑞集》页48—49。
〔191〕《西园闻见录》32/9。
〔192〕倪元璐《全集》“奏疏”9/5;《日知录集释》3/80。
〔193〕Lach, Asia in the Making of Europe, I, p.769.
〔194〕《开化县志》3/33。
〔195〕《怀柔县志》2/10。
〔196〕《皇明经世文编》438/3—4。
〔197〕薛尚质《常熟水论》3—4、10—11。
〔198〕归有光《三吴水利录》1/5、7。
〔199〕《汶上县志》8/61—62。
〔200〕《英宗实录》0110。
〔201〕《日知录集释》4/56。
〔202〕傅衣凌《农村社会》页11—13、22、24、33;谢国桢《党社运动考》页268—269。
〔203〕海瑞《海瑞集》页418、457。
〔204〕Ping-ti Ho,在Ladders of Success一文中举出了许多社会地位流动变迁的例子。傅衣凌也认为一般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经过几代即告分散。见《农村社会》页85。小土地所有者阶层可能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代表着地位上升的最初阶段和地位下降的最后阶段。
[1]《大明会典》的数据源自于《万历会计录》,《会计录》编纂于1582年,随后立即印行。现在在芝加哥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可以通过缩微胶卷看到该书,但是缺失第3卷和第6卷。通过张学颜的序言可以看出,该书的土地数字不包括1581年的土地清丈结果。它主要是依据官方档案和早期各地的出版物,也包括一些私人著作。虽然这部著作包括了一些有用的内容,但是编者本人都认为其中的土地数据并不充分(该书4/99—100、9/87有这方面的说明)。
[2]这些结论主要是依据当时的一些作品的记述。诸如“膏腴万顷”、“田连郡县”之类的俗语,这些话语都是一些文学语言,不能照字面意义来解释。
按照这些研究,徐阶(1503—1583)据说是有田240000亩(见《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一书中王方中的记述,见该书页132),或者是400000亩土地(吴晗,《海瑞集》序言,页7)。而董其昌(1556—1637)则据说有100万亩土地(《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页132)。另一条经常引用的记述是张居正写给南直隶巡抚的信,在信中,张居正认为苏松地区的某些大地主(或他们中的几个人)占有土地达700万亩,税粮达20000石(《皇明经世文编》327/12)。
徐阶确实是一个大地主。他的绝大多数财产是通过一些“投献契约”得到的。实际的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契据交给徐家,并交纳名义上的地租,同时依靠徐阶在京师的影响,使他们能够免除官府的差役负担。上面提到的土地亩数相当于一个中等或小县的土地数,这一数字源于其敌意者的描述,可能被夸大了。房兆楹在为“明代人物传记计划”写徐阶的传记时,给这一数字加了括号。在与现代的学者讨论这件事时,房教授认为这种投献行为是非法的,所以不可能确知实际情况。
董其昌家族在松江府臭名昭著。他的儿子与下层人士进行不公平的交易,从他们身上敲诈钱财。这引起民众骚动,并烧毁了董家的房子。这一事件在民间广为流传。而上文所说的亩数也是源于此种传说,值得怀疑。谢国桢在《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上海,1935)中记述了这个故事,见该书页270—273。
张居正的记述明显有技术上的错误。在苏州府和松江府,交纳20000石税粮要有土地是70000亩,而不是700万亩。这似乎是张居正用错了顷(100亩)和亩。这一错误已经被《皇明经世文编》的编者注意,王方中在《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研究》一书的132页也注意到这件事。但傅衣凌却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可参见《明清农村社会经济》页82。
[3]依《明实录》等资料,这次加派时间应为万历四十六年九月,当为1618年。——译者注
第五章盐的专卖
盐的专卖管理也许最能表现出明朝政府在商业管理方面的无能。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和17世纪早期,专卖制度规模没有扩大,计划性收入停滞在一个固定的水平。1535年制定的价格此后基本未变。盐务官员从来不知道其财税收入有多少来自于盐课,有多少来自于余盐银。
专卖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在于其用管理简单农耕社会的方法和原则施用于宏大的商业性经营管理。由于管理者的无能,专卖制度被分成无数个子系统,其结果就是为了管理的目的,把单一产品划分为七八个不同的类别。16世纪食盐专卖的管理周期,在某些方面与现代商业周期非常相似。
然而无能并不能完全归因于无知。在16世纪,甚至15世纪晚期,好几位明朝的政治家就已经指出专卖制度的不足,并建议了可行的补救办法。但是这些建议被完全忽视了,因为盐的管理仅仅是一成不变的财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财政制度也就是梁方仲所称作的“洪武型”〔1〕模式。有限的能力和缺乏适应性使得任何彻底的改革在实践中成为不可能。
第一节 盐的专卖机构
国家层面的组织
盐的专卖没有总的主管官员,由户部尚书监管,但从来没有建立起专门的中央机构来管理这项工作。仅仅在1575年,户部尚书王国光要求各地盐务部门要将所有账目提交给山东清吏司,在此之前各地盐务账目还归属本地对应的户部各司〔2〕。这种程序的改变,仅仅影响到账册管理。虽然山东清吏司从那时开始管理了所有的文书工作,但其领导者并没有成为一个盐务管理者,仍由户部尚书对盐务负全部的责任。而最终都要取决于皇帝的裁夺。
在各地的管理机构包括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和八个盐课提举司(见表13)。每个都转运盐使司都控制着一个主要的产区,每个盐课提举司则控制着一个略小的区域。这些管理机构通常并不跨越省界进行管理,惟一的例外是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其管辖范围包括浙江和南直隶一部分地区。广东则有两个盐课提举司,云南有四个盐课提举司〔3〕。
盐务缺乏综合管理,这可以部分地由生产技术的多样化以及食盐质量、地区价格、运输条件的不同来加以解释。例如,广东的盐课提举司一个在大陆,而另一个则在海南岛,两者之间的距离使得他们之间的协调变得十分困难。在两淮的北部区域,食盐的生产是通过晒盐法获得的,投入资金较少,生产的食盐价廉质次。在两淮的南部区域,食盐是通过煎海法获得,这种方法能够生产大量的优质盐,但成本较高。在山东的一些地方,盐卤首先要通过洗刷盐饱和的土壤获得,然后必须运到二十英里以外的内地去煎煮,因为在海岸附近没有燃料,整个过程非常的不经济。在山西的河东地区,从一个20英里长、2.5英里宽的湖中直接捞盐。因为这里的湖水盐饱和,在夏季几个月里可以自然地结晶,工人们直接捞采即可〔4〕。在四川和云南,通过盐井获取食盐。建造新的盐井需要巨额投入并要冒很大的财政风险〔5〕。食盐作为大宗商品,其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输成本。那些与人口集中地区有水道连接的产地,就较其他地区有很大的优势。对于明王朝来说,以一个固定的价格结构去适用于整个帝国,并相应地协调食盐生产,这是很难办到的。因此,明朝也是仿效前朝的做法,每个产区都有其行盐疆界,通常都是与省界相一致〔6〕。犯界行盐则要治以重罪。这样,食盐专卖不可避免地被分成几个区域,缺乏竞争。
理论上所有的盐务机构都隶属于布政使司。在《大明会典》中,他们被列在布政使司之下〔7〕。然而,实际上从盐场获取利益的机构通常都会对盐场进行管理。在16世纪,中央政府曾经考虑过直接控制两淮、两浙、山东和长芦都转运盐使司。河东盐运司则在中央、省两级政府共同管理之下。中央政府对其他盐区的控制则是有名无实的。广东盐课提举司明显地隶属于当地的知府〔8〕,陕西的灵州盐课司实际上是由军队将领管理〔9〕。
中央政府通过发布盐务管理法规实施对盐业的控制,它可以向所有的盐务机构发出普遍适用的法令,也可以向某个机构发出特别的指令。同时,中央政府也直接任免盐政机构的官员,或者定期地派遣巡盐御史巡视各个产盐地区〔10〕。两淮地区为国家财源之重地,因而始终处于最严密的审核之下。巡盐御史的“驻节地”——扬州就位于该区域的中心。虽然巡盐御史任期一年,但是如果没有新任命他很少离任〔11〕。对于两浙、河东、长芦盐运司也任命专门的御史巡视,但非定例。在其他产盐地区,多由茶马、清军或巡海御史代行监督职能。
某个官员被任命去管理几个都转运盐使司则是例外情况。1560年,副都御史鄢懋卿被任命总理除福建以外的所有都转运盐使司事务;1568年,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和山东盐政〔12〕。对于他们的职能将在后文论述,但是应当注意到他们只是在短期内任职。他们离开之后,这一官署就会被撤消。
尽管这些御史的任命有临时性质,但他们仍然在食盐专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正是他们提出了规范的管理办法。遇到重大问题,他们向皇帝提供建议;小的问题,他们在自己的监督权限内直接向盐政机构发号施令。其他控制食盐的立法经常由北京的监察官员提议。相比较而言,盐政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则没有什么重要性,他们仅仅例行公事,不会有太大的革新。明朝的官员认为他们缺乏影响和声望,这是盐务管理的根本弱点之一。此外,巡盐御史职务任期过短,他们中又很少有人熟悉具体的盐务管理〔13〕,这也是一个问题。
都转运盐使司
一个都转运盐使司有三个或四个分司,每个分司都控制一定数量的盐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