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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22节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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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46亩。为了“不之深究”,他于是通融税额,平摊于新旧地亩之中〔87〕。相似的调整也出现于西华县,其纳粮地亩已10倍于洪武时期。永城则是16倍于洪武时期。这种再分配,在允许这些县降低正赋税率的同时,也扩大了地区间的不平衡性。虽然顾炎武并不是一个主张增税的人,但他也认为这些地方是“宜增而未增”〔88〕。1556年,河南省报告说在辖区内有14080975亩这样的土地。省志认为它是“先前未征,已在掌股”〔89〕。在17世纪早期,山东泗水县,仍然登记了一些很成问题的土地,它被称为“白地”(untitled fields)〔90〕。这些财产,与湖广的冲积土地一样,为藩王所垂涎,成为潜在的庄田。

其他的不规则性

税收结构还有其他的不规则性。土地测量和分类标准的多样性已经论及。由于地区的特殊性,有时这种差异还能导致非常罕见的情况。在浙江淳安发现了一个这样的例子:那里的林木收益甚至比种植水稻更有利可图。然而,由于牵涉到技术难题,还找不到适当的办法去丈量这个山区。直到1558年,对一亩土地的传统规定,即确定为一个人喊的声音能被听到的范围〔91〕。“丁”是役征收的财政单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和正常的税收没有什么关系。但在湖广永州府,自南宋以来,当地田赋的1/3由丁出,每丁估计要交0.3石粮食作为基本税额。此种做法是为了将当地少数民族包括在全府税收账目之中。晚至1571年,这种现象还没有完全消除〔92〕。在浙江杭州城,城市居民要根据他们居住地房屋的间数,交纳一小笔税金,所有地基面积都被包括在当地的土地数据中,而且这种间架收入也被纳入田赋之中〔93〕。这种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朝,到1579年,该城仍然沿用这种做法,而其他任何地方都找不到这样的例子。在福建省,从王朝建立早期开始,该省的大部分寺院财产已获得税收优免。到16世纪中期,当政府决定对这些财产征税时,却发现佛寺主持、方丈从来没有掌管过这些土地,而仅仅是名义上征收租金而已。这些财产只是表面上由田主捐献给寺院,目的是在于逃避赋役;实际上,这些原主仍然任意地出售、抵押和出租这些土地。1564年,当谭纶(1520—1577)任福建巡抚时,他建议没收所有寺院财产的60%,但这项行动却不可能真正展开,因为这些土地的每一块都涉及好几个方面的利益,而且这一点连其原主也弄不清楚。没有迹象表明该问题得到了解决。按照原则,向这些土地征税,在理论上应受到支持,但它的实际执行时却有赖于地方官员能否找到最为可行的办法。现存的资料显示出,只有无数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和反建议,而没有任何可行办法〔94〕。

第三节 役及其部分地摊入田赋之中

1500年以前役的分类

王朝建立之初,役与正赋被很清晰地分开。他们是两种不同的税制。前者计丁派役,后者是计田定赋。然而,这种分类不可能绝对,因为不可能完全忽略纳税户承担役的能力。在农业占主导的社会中,评判这种能力的主要标准是拥有的土地。因而很自然,到了16世纪,这两种类型的税收会逐渐地合并。

役派征于里甲,它体现了累进税原则。其实际分派没有固定的标准。从《实录》的记载、地方志的描述以及许多论著来看,各地在实际管理中,有相当大的不同。例如,在许多地方,官府对物料的需求,是由现年里甲承应。然而,《实录》中有一卷却记载,四川重庆府遇有朝廷征科,现年里长自出十之三,其余十甲共出十之七〔95〕。在浙江湖州府,一定的劳役被分配到那些很勤劳的田主头上,因为他们有足够的土地去满足2.5石种子或更多的要求〔96〕。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例子,在很多地方,这个命令由里长临时决定。《实录》的另一段记载当时实际上是“贫者出力,富者出财,各随所有,听从其便”〔97〕。

然而,这条资料似乎可以这么来看:在王朝的早期,物资和劳役的需求都较小。项目也不多。沉重的差役义务,比如驿传,原则上从当地的税粮大户那里直接征收,是在里甲体系之外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让这种体系以非正式的方式发挥作用。

15世纪,对物资和差役的需求显著增加了,因为田赋额没有增加,各级政府的额外开支,也就只能由里甲来支付。上文已经提到,当俸给不足以维持官员生活时,就允许官员从民众中征用皂隶,很快地,这种皂隶差役折支白银。于是可以理解,它需要从同一里甲中征用更多的人员从事真正的差役,但是贯之以一个不同的名目。在15世纪,税收就是通过这些名义逐渐增加。

里甲体系被看成是简陋地方政府体系的补充,而地方政府是适应于简单的农业社会(第一章第二节)。在一个村子里,要求10户农民家庭在里长的指导下,决定应该由谁来提供维持政府的运作费用,这个做法有些荒唐。很清楚,一旦政府变得复杂,而富户逐渐能够逃避他们应该承担的财政负担时,这个体系就不可能维持不变。因此,很有必要进行调整。

第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重大调整,是1443年均徭法的引进,均徭法产生的年代已经被山根幸夫和海因茨·弗里斯(Heinz Friese)的各自研究所确认〔98〕。这种方法并没有取代里甲体系,事实上,它还依靠里甲来运作。它的主要特征是把以前徭役的十年一循环,分成两个五年一循环。在此之前,每户十年一次承办物资、承应劳役。在引入此均徭法后,他们要在同样的十年期间,应召服两次役。有一年服劳役,叫做“均徭”;另一年提供物资和解运税收,被叫做“里甲”。在这里,里甲变成了一个财政术语。但它不能和里甲组织相混淆,后者仍然管理着两种役。对于纳税户而言,原来九年间歇,现在变成了更短的四年间歇〔99〕。

原则上,当每个县推行均徭法时,知县会编印均徭册,详载当地各项差徭,同时根据负担的轻重,将各项差徭分等。同样,里甲各户,也分成三等(上、中、下),每个等又被分成子一级的三等。这种分等自然会将重点放到财产所有上。那些不能提供差徭之户,被单独列为一本,叫“鼠尾册”(字面意思是“老鼠的尾巴”),他们被期望提供各种辅助性的徭役。编审均徭,按户等高下佥派“本等差役”。这样就有可能检查出长期以来里长对权力的滥用,避免一些人重复应役、而另外一些人却逃避差役的问题。

但以上只是一种总的构想,其中一些做法可以追溯到宋代。通常,只能说均徭法增加了应服差徭周期的频率,扩大了民众的参与性,影响了官方差徭项目以及先前对于役的分类。均徭更看重于财产,加强了政府的监督,削弱了乡村的自治,其结果方便了杂泛差役折银。这些特点都是有内在联系的。

由于在不同的时间里,均徭法既被明朝政府采纳过,也受到批评,所以均徭法并没有完全取得成功。但在很多地方,却是完全自觉地推行了这一改革。1488年,朝廷最终命令所有地区,都编审均徭〔100〕。实际上到那时,许多府已经这么做了。

“民壮”或者说是军役是另外一项“役”,它开始于15世纪30年代早期〔101〕。但正式地成为全国性的制度,还要到1494年。那一年,朝廷命令每个里都要根据自己的大小,佥派民壮2—3名〔102〕。由于这是一种新的差役,而且只是一种兼职性的任务,所以民壮变成了一项单独的项目。与此相类似,为驿站提供后勤支持的驿传(第一章第二节),根据它自身的独特性,也没有与其他役合并。

因此到1500年,所有地区都有四种役,根据它们在地方志中一般列出的顺序,将其排列如下:

(a)里甲:税收征纳和各种物资征用,包括涉及解运的短期差役。

(b)均徭:全职的、全年的差役。

(c)驿传:维护驿站,提供服务。

(d)民壮:军役。

从均徭法到一条鞭法改革

世纪之初,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对物资和差役的需求仍在增加,政府机构在扩大,官员数量日益膨胀,驿站忙于提供馆舍服务与公文传递。宫中人员数量也在增加。因而朝廷继续增加额外的隐蔽性的税收。例如,南直隶的徽州府有富庶之区的美誉,因而工部总是要求其提供固定数量的生漆及桐油。到1493年,这些物资是通过“坐办”取得,意即他们的费用是从地方的田赋收入中扣除的。然而到第二年,知府接到北京的命令,从今以后,相同的供应被要求每岁坐派里甲供应(岁办),意即此款项必须要由当地民众提供,而不是由政府出资。总计银3777两,由该府分摊给属下五县,而知县们则又将它分摊给里甲〔103〕。因此以前专门用于应付坐办的定额,现在被用于应付新的派办。这些额外的供应必须要解运,仓库管理也需要更多役差,因此各地出现的对物资需求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对力役需求的增长。即使是采用了均徭的方法在十年内轮值两次为期一年的官役,但村民们的税收支付能力是有限的。里甲体系压力的增加,使乡村管理又一次陷入了困境。

与此同时,开始于15世纪早期的以白银纳税的方式,已经逐渐变得普遍起来。到16世纪,由于海外白银的涌入,流通中贵金属数量大大增加了〔104〕。可以设想,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役差,并在一个相对短暂的时间内,将财政负担转移到农业耕地中,已经相对变得简单了。然而,这一方法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却是十分复杂。四种役的负担代表着不同类型的收入,分配方式更多。没有哪一位明朝官员会希图将它们完全合并,因此与田赋的合并过程遵循一个明确的顺序。下文将会对他们分别逐项进行讨论。

在四种役中,驿传转变最为迅速。这部分是由于供给驿站的义务问题总是涉及了特定的财产资格。另外,通常每个县也只供给一个驿站,因而驿传账目要比其他项目较为简单。尽管驿站网是一项全国性的制度,但是每一个驿站的后勤保障体系则是完全分权于地方。因此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有一定效果。应该注意到,这些驿站的服务实际上是没有限制的。只要一个持有兵部勘合的官员途经此地,他就有享受免费的交通、馆舍、食物和饮水的权利。而在16世纪,对此类的通行又没有什么限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财政预算固定而且有限,地方官不愿意在支付白银后,再承担此项财政义务,这是可以理解的。1490年,一个对这方面有影响的建议被提出并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当然,现在我们还无法确知这个命令是如何传达的〔105〕。但当兵部提出另一个建议之后,全面改折命令才实际签署〔106〕。据记载,福建漳州府的驿传转化为田赋的附加税,于1520年完成,其估算标准按每石粮食附加0.12两白银用于驿传。这个比例相当高,接近于基本税额的25%。由此,这项税收负担也就完全并入耕地之中〔107〕。相类似的变化,1524年出现于北直隶,1528年又出现于广东的潮州府。费用可能摊给了所有的田主〔108〕。在16世纪的第二个25年,尽管改革不彻底,但已经广泛推行。然而,到16世纪50年代,杭州府依然佥派各户来为驿站服务,结果导致了很多应役者破产。当该地最终决定将役差分摊于所有纳税户之中时,并不完全是计田纳银,其中一部分是根据丁来征收〔109〕。

在此应该指出,许多地方改革只是包含了驿传的账面款项,而没有完全包括所有驿站运作的费用。许多驿站的实际花费,不能为固定的预算所限定。它们的赤字常常由轮值应役者负担,尤其是仓库收纳者,他们的役差已被包括在均徭账目之中〔110〕。

民壮的转化,账目相对简单,发生得稍迟一些。无疑,它因16世纪中期抗倭战争而加速。在同倭寇作战中,军事统帅们发现,志愿者比佥兵战斗力更强,绝大多数地方因而被命令要为募兵提供银两,而不是继续佥派军役。战争结束后,这种办法仍在继续〔111〕。然而,民壮与驿传不同,因为驿传在大多数情况下,完全丧失了作为役的特点;而民壮即使在改折后,也仍然保留了人头税的一些特点。广东顺德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本章开篇就已详细论及。当然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如南直隶的宁国府以及湖广的新化县,那里所有的财政负担,都被摊入土地之中〔112〕。但在中国南方的大部分地区,民壮费用是由田、丁共同承担。

在北方的许多省份,并没有受到倭寇的影响。民壮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列出。16世纪中期以后,许多地方开始把它与均徭合并。山东汶上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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