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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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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都有自己的银库,其收入一部分来自于罚赎,还有一部分是其监管之下的各种项目与计划所要求的各种徭役和供给的折色。按察使司的一个职责就是检察和矫正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各种权力的滥用。作为其职权的延伸,一些按察使确立役银征收的基本原则,这样使他们实际上成为税收立法者。16世纪有两个著名的按察使[2]就是这样做的,他们是潘季驯(1521—1595)在广东(见第三章第一节)和庞尚鹏(进士,1553)在浙江(见第三章第三节),他们都为一条鞭法的创行作出了贡献。

布政使司有二位长官,即左、右布政使,前者地位略高一些。布政使司掌管着重要的统计数据,与各部协调预算、税收和坐办事务,并要管理省内的银库、粮储和仓库。在王朝早期,布政使司的职权很小,很少设有直辖的税收机构。在15世纪前期,当军队的仓库被接管之后,所有内陆省份的仓库都由知府或知县管理,仅仅在边境地区还保存省仓〔51〕。但是在各省的杂造局、仓库以及军器局等,其维护与运输职责都由布政使司来承担。此外,大多数的省还有铸币的宝泉局,由布政使司统领。

明朝中期,由于白银的使用不断上升,使得财力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于省一级成为可能,省级财政职能日益增强。同时,明代的军事卫所制日渐废弛,迫使省级官员组织自己的防务,这也有助于加强省级部门的财政权力。然而,这种发展也不平衡,许多省级官员,特别是在南方各省,他们有相当大的权力来管理“兵饷”,而其他的许多事务仍然遵循通行的做法。

巡抚的任命开始于1430年,其设立的动机很不明确。起初巡抚一职并非常设,也非地区行政长官。他是代表中央来巡行各省或二京各府的。但是实际上巡抚巩固了他们的地位,成为一种固定的任命。他们加强了其在各省直办事机构的地位,把布政使看成其下属。虽是这样,布政使司的财政职能却从来也没有完全转到巡抚手中。通常情况下,巡抚是直接奏请皇帝,而布政使却是同各部保持正常的工作往来,前者是上报特殊事情,后者则是例行公事。一直到王朝结束,各部还是要求布政使而不是巡抚来对诸如税收拖欠等财政失职行为负责。

财政管理分属于100多个行政单位,任务十分艰巨。如果省级行政部门的行动局限于省府,就会引起很多困难。永乐朝,各省布、按的参政、副使等高级属员开始被授权在省内建立分支机构,起初是非正式的安排,后来成为一种正式的任命,包括布政使和按察使都在省内重要地方设置“道”,一些守巡道官在较大的范围内执行特殊的使命,另外一些官员则在一定地域内监督一般的行政工作,情况不一。两京地区守巡道官则要寄衔于邻省布、按司官〔52〕。建立各道的最初目的是能够加强管理并且直接监督地方。但是权力一旦开始下放,就会形成一种冲力。从16世纪开始,许多司道官员对财政事务当场就作出决定,他们有时也核准由知府提出的地方税收立法。甚至朝廷也开始分配给这些独立的巡回官员以特定的职责。总而言之,司道官员履行着非常重要的职责。他们的出现,是对中央集权的政府结构的适度分权。有一点应该注意,在一般账目中,“道”不是一个正规的财政单位,仅在特殊时候道官才管理税收,他们没有财政官员的正式职责。

军队的财政管理

王朝建立之初,军队的指挥官在国家财政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这一点与王朝后期不同。绝大多数仓库都是在军队管理之下,在最低层的卫和所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管理机构。首都设有五军都督府。在军事官僚机构中最低品级的官是从六品,军官总是比对应的文官品级高。

不过,从15世纪的第一个25年以后,军事官僚集团的影响迅速缩小。第一次受到打击是在1425年,当时洪熙皇帝派遣许多文官去帮助疏于文墨的武官整理文书。以此为先例,逐渐发展成为以后的兵备道。其后,作为按察使司的分支机构,兵备道的副使、佥事等都是文职官员,他们几乎取代了地区军事指挥官的行政职能〔53〕。1435年,正统皇帝下令将当时还属军队管理的所有仓库都由文官接管,只有辽东(满洲)、甘肃、宁夏、万全和一些沿海卫所除外[3],这些地方由于没有设置府州县,仍沿其旧〔54〕。这次调整更大地削弱了武官的财政权力,进一步统一了来自于军、民双方的土地收入。从地方志中可以看出,在明朝末期,省级官员管理军事卫所的生产,交纳本色和折色,这与田赋管理的方式是一样的。两种税收合而为一(见第七章第二节),这就反过来意味着军队在粮食生产上要对文官政府负责。

然而,所有这些手段仍然不能减少都指挥使名义上的财政职责,也不能减少军事官员的省级行政职责。1554年,皇帝的诏书还要求他们提交每年的粮食收过数目和其管区支用总数的详细清单,并且按季度将城垣修补和军器成造等情况造册上报给在京师的五军都督府,然后根据事情的性质分别转行户部或工部〔55〕。然而,这些报告除去一般参考目的以外,是否有实际价值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在那时,都指挥使已不再像早期那样被认为具有财政职责。

都指挥使司自身的开支是专门从当地的军户中征用,类似文官从里甲中征集。1609年,北方的一部地方志显示到那个时候这种方法还在使用〔56〕。这种征集是由文官政府来督理,但是收入要被送交给都指挥使司。

在北方边境地区,一直到15世纪中叶,都指挥使还保持着自主管理。但从那时以后,文职官员几乎完全接管了这些地区。巡抚和总督被任命管理边境军镇和军区,巡按御史及其副职则作为其助手。他们设置一系列新的机构,使都指挥使沦为其副手或下属。事实上,从那以后,很少有官员被任命为都指挥使。在边境地区的高级军官通常都是被任命为都指挥同知或都指挥佥事。这些头衔意味着他们有这个级别而不是职务。这项职务被称做“总兵”,这是一个与地区行政官员完全不同的位置。16世纪后期,甚至基层军队的供给也都归属于文官。他们中的许多人,挂名为户部的主事、郎中以及内地府县的通判或县丞等,被派到边地。他们中的一些人接管军队的行政职权,一直到“所”一级〔57〕。

贵族阶层

在明代,贵族阶层干涉政府工作是非法行为。仅仅少数的几个著名军队将领像皇帝的姻亲一样被授予公、侯、伯等贵族头衔。但他们没有封地、没有私人的军队。尽管可以把封号传给后代,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从军队中领取俸给。甚至他们中最有势力者,如云南的沭氏家族,其成员在整个明代都一直把持当地高级军官的位置,而且占有大片的土地,却没有将该省变为其私人领地。

包括皇帝的伯叔父、弟弟和儿子等称为藩王。除了当然的皇帝继承人外,其他人成年以后都要离开首都。他们按地域被授予封号,但是事实上所谓的封国仅仅是写在纸上,这在某种程度上让人联想起现在英国的贵族〔58〕。另一方面,国家为这些藩王们建造了豪华的宅第,这些宅第通常都建在边远各省,但也不靠近沿海地区。另外,他们每年有禄米收入,通常为10000石粮食。他们有很少的属员,而且也是由国家任命并发给俸禄。府内仆役则由地方提供。大约有3000人左右的特别部队被分配给每一个一等的藩王作为他们的护卫亲军,这些军队也属于帝国军队的一部分。这些头等藩王的职责是其治下所有宗室成员的道德领袖。藩王的封号和其特权由其长子继承。其他子孙则封给更小的头衔,得到更少的禄廪。所有的宗室成员,也就是开国君主的所有后代,都由国家来负担其生活。他们的封号由礼部确定,并登记到“玉牒”之中。包括藩王在内,没有皇帝的正式批准,他们都不能离开他们居住的城市。他们被禁止供职文武,他们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不允许从事商业贸易。到15世纪末,数量巨大的宗室成员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到了16世纪晚期,由于政府一直拖欠他们的禄米,最后对他们的那些限制被废止了〔59〕。

占有大量土地的贵族地主的出现是15世纪晚期的一个新情况。与此同时,皇室姻亲和宦官一起,开始操纵国家的食盐专卖,这给帝国的财政管理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但是即使在当时,皇帝是否纵容这些人弄权也还是值得怀疑的,而且继任的皇帝常常加以纠正。贵族的特权从来没有制度化。

第二节 农村组织和税收基础

黄册

明朝建立前10年,朱元璋就已经颁布法令要求准确登记其控制地区的全部人户。1370年,他亲自督导户口登记,每户给以户帖〔60〕。1381年开始攒造黄册,并以此编定里甲制度。此后规定每十年大造黄册一次。最后一次大造黄册是在1641年至1642年,两年后,明朝灭亡了。

黄册被制成四套,分别存留县、府及布政使司,第四套则上呈中央政府,南京城墙外建有其存放场所(见第二章第二节)。最后的册子封面为黄色,所以称之为“黄册”。

大多数人户被分成四类,即:民户、军户、匠户和灶户〔61〕。最复杂的可能是匠户,按照其行业不同分为泥瓦匠、木匠、织工、印刷工等等。很明显,明朝初期要求人户不得随意离开原籍。居民个人的旅行,虽没有直接禁止,但却不予鼓励,而且出行必须取得路引〔62〕。那些滞留本籍之外时间长的人必须向当地官员报告。不诚实的商人和不提出申请的人要受到惩罚。15世纪中期以后,这些限制已不再能够强制执行,慢慢地也就变得不严格了。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即使在16世纪,地方官员有时候也还颁发路引。

职业分籍,按户而不是按人,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所从事的行业世代继承。子侄们要继承他们父辈的职业。然而国家从不强调严格的社会分层,也没有制定导致等级隔离的法律。没有公布过禁止不同社会集团之间通婚的法律。职业分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军队补给与政府差役的完成。国家要求每一类户提供专门的服务。实际上,只要国家在工程营建中能够无偿地征发到足够的木匠来工作,政府并不会关心这个木匠户的儿子是否对其他行业而不是木工工作有兴趣。即使在明代早期,代役也是可以被接受的。世袭军户家庭要有人来填补军队的空缺,但其他的家庭成员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的职业,并可以像民户一样参加科举考试。事实上明朝的许多高级官员就是出身于世袭军户家庭〔63〕。

这一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商人没有专籍,尽管一些城市居民被当作一般民户进行登记时,被标注为“殷实富户”或者“铺户”。这些人常常要应付官方的各种商品采购与特供,不时还被强迫报效。

人口登记的范围相当广泛,很少有人能够逃脱差役负担。只有那些贵族、官员、生员及其家庭成员可以部分或全部得到优免。作为对僧道的优待,他们可以交纳一定费用后得到特许度牒。按照洪武时期颁布的一项法令,已给度牒的僧道也要承当差役〔64〕。但实际上他们也得到优免。除去以上特例外,其他各类人户都为国家服务。例如猎户必须每年向国家上交一定数量的动物毛皮〔65〕。同样的,灶户为了换来一点点粮食而艰辛地劳作,完成国家要求的生产额度。甚至乐户也有义务无偿演出〔66〕。这些人户并没有单独分籍,而是被统一称之为“杂户”。

由于无偿服务的要求不断上升,杂户在明朝末期的数量成倍增加。管理藩王菜园的户被称作“园户”,管理贵族陵墓的称作“陵户”。宫女则从“女户”中佥派,这是一个同她男性家人不太协调的称呼,但是因为他们已经送一个女儿或姐妹进宫服役,他们就可以免除作为一般户所承担的差役。

里甲制度与役法

最基本的服务都要由农村社会来承担。在乡村中,人户被编成里甲。每110户为1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长,余下百户为10甲,每甲有10户。同样,每年“现年里长”带领十甲中的一甲应役,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其他各甲则要完纳钱粮,但不承应那年职役。在十年时间里,所有各户都要轮应一年职役。十年一周期之后,要进行新的人口登记,依照十年间发生的变化重新编审里甲。城市也以同样的原则编成坊、厢,但略有不同。

由里甲承担的各种服务性义务在当时被称之为“役”,然而它超出了一般的劳役,也包括物资的供纳和管理,还包括一小部分现金。作为一种基本的税收形式,本书中称之为“service levy”。

在征纳实物税收时,地方的收税人要负责物品的计算、分类、打包、临时存放和最后的解运,有时也要承担长途运输。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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