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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内部的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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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

欧洲和美洲的教育机构将罗马人对内战的描述流传下来,成了经典传统的核心,他们用词汇和故事来教育后代,并以此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即使不是每次都能奏效。1642年英国第一次内战刚开始的时候,托马斯·霍布斯曾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著名事迹和格言,不是因为理性而受到赞扬,而是因为他们的伟大,以及被人们所谴责的那些狼性元素;还有在历史的洪流中,人们对过去几个世纪里各种人物的记忆及他们的公共行为的记忆。”[1]1629年,霍布斯通过翻译修昔底德的作品开始了他的出版生涯;1670年——此时离他去世的1679年很近了,他创作了一部英格兰内战史作品,一定程度上是按照罗马人的模型进行创作的。尽管他对学习古典文化的政治影响深表怀疑,比如他认为希腊和罗马的共和思想是英格兰困境的根源之一——霍布斯就像他同时代的人一样,深受罗马内战炮火的影响。

内战的炮火不会也不能被遗忘。罗马的作家,从西塞罗和恺撒到卢坎和奥古斯丁,只要他们继续出现在书本里,就会继续被阅读和模仿。在15世纪和16世纪我们称之为文艺复兴的时期,古典学复兴,学生们,尤其是男孩,从拉丁语课本中学习诗歌和修辞学。在学习历史和哲学之余,他们还阅读恺撒、撒路斯提乌斯、塔西佗和西塞罗的著作。虽然同样的文本不会连续地使用,但4世纪的奥古斯丁在北非学习过的许多作品,1 000年后仍被世人熟知,在斯特拉特福德河畔文法学校学习的年轻的威廉·莎士比亚(William Shakespeare,1564—1616)对这些作品同样熟悉。[2]研究内战的罗马作家的声誉与欧洲内部冲突是否盛行密切相关。1450—1700年,这些历史学家的著作印刷量大大超过了他们的希腊前辈,以至于在古典历史学的十大畅销书中有5部是内战史的作品。撒路斯提乌斯的两部历史著作是最经常被重印的文本,其次是恺撒、塔西佗和弗罗鲁斯的作品。[3]

虽然现在他已经被遗忘了,但弗罗鲁斯曾是中学和大学课程的中流砥柱,塑造了几代年轻学者对罗马历史的看法,而有些人注定要对罗马历史进行批判。[4]在童年时期,霍布斯应该就读过弗罗鲁斯的著作《罗马史纲要》,他在1608年以及17世纪30年代,分别为年轻贵族威廉·卡文迪许二世和威廉·卡文迪许三世授课,当时就是将此书作为教科书;值得注意的是,他将自己创作的关于英格兰17世纪中叶动乱史的著作《比希莫斯》(Behemoth),称为英国内战的“缩影”。[5]1622年,牛津大学创设第一个历史教授的职位时,主要任务是讲授弗罗鲁斯。(该职位的第一个教授德高里·惠尔可能对此过分热心了,经过了8年并做了154次讲座后,作为历史学家,他依然没有出版他的第一本书。)[6]1636年,根据牛津的新规定,所有的本科生每周都要参加两次关于弗罗鲁斯的讲座;17世纪50年代,约翰·洛克在牛津大学学的课程也是与弗罗鲁斯有关。[7]弗罗鲁斯著作的版本几乎一直在不断更新,直到18世纪末才开始减慢,与他相伴的是另一位公元4世纪的历史学家尤特罗庇乌斯(Eutropius),在18世纪30年代,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苏格兰的学校学习时,就曾研究过他的史学著作。[8]

在欧洲之外,人们如何认知冲突也受到了罗马内战历史的影响。例如,有大量证据表明,在西班牙被征服后,一系列带有明显罗马色彩的内战在美洲上演。在16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初,秘鲁出现了两位征服者,弗朗西斯科·皮萨罗(Francisco Pizarro)和迪亚哥·德·阿尔玛格罗(Diego de Almagro),曾经的朋友变成死敌之后,他们为了争夺战利品而开战,诱捕对方的亲人和追随者。在之后的几十年里,西班牙历史学家冈萨洛·费尔南德斯·德·奥维耶多(Gonzalo Fernández de Oviedo)、阿古斯廷·德·萨拉特(Agustín de Zárate)和佩德罗·西扎·德莱昂(Pedro Cieza de León)在叙述皮萨罗和阿尔玛格罗的斗争、他们的西班牙军队和土著盟友时,所采用的很多术语都来自撒路斯提乌斯、普鲁塔克、李维和卢坎。受卢坎的影响,奥维耶多形容“这场战争比内战更糟糕,像地狱般恐怖”,德莱昂则强烈地指出:“最令人害怕的、最残酷的战争是内战。”[9]几十年后,在17世纪早期,当地历史学家印加·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Inca Garcilaso de la Vega)在他创作的秘鲁历史的第二卷中同样讲述了“皮萨罗和阿尔玛格罗之间发生的内战”。[10]虽然欧洲人通常不会使用内战这个词来描述美洲土著民族的争端,但是他们显然将内战输出到了一个更广阔的世界,内战已经成为他们文明的标志。无论如何,文明意味着有能力——同时也是宿命般地容易发生——内战。

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罗马内战是那些最有创造性的政治思想和文学的灵感来源。在《论李维》(Discourses on Livy,约1517)中,尼可罗·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剖析了罗马的混乱,为自己的时代寻找经验教训。蒙田则以一个旁观者的心态来叙述16世纪晚期的法国内战:“内战有一点比其他战争更糟糕,它让我们每个人都互相防备。”[11]克里斯托弗·马洛(Christopher Marlowe)的戏剧《巴黎大屠杀》(The Massacre at Paris,约1592)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法国动乱的影响。内战主题是莎士比亚所有作品的中心,从他的罗马戏剧《恺撒大帝》(Julius Caesar,1599)、《安东尼和克利奥帕特拉》(Antony and Cleopatra,1606—1607),到他的英国历史剧,包括《约翰王》(King John),特别是《亨利六世》(Henry VI)三部曲和《理查德二世》(Richard II),均是如此。[12]但是,17世纪最流行的英语悲剧并不是莎士比亚的著作——不是《哈姆雷特》,不是《李尔王》,也不是《麦克白》,而是本·琼森的《喀提林》(Catiline,1611),这是根据撒路斯提乌斯对喀提林阴谋的叙述而改编的。[13]

卢坎创作的关于恺撒与庞培之间的罗马内战史诗,为后来的内战创作提供了一个特别灵活的模板。例如,在16世纪90年代,英国诗人萨缪尔·丹尼尔(Samuel Daniel,1562—1619),为15世纪的英国王位争夺战——“玫瑰战争”谱写了一篇史诗:《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之间的内战》(The First Fowre Bookes of the Civile Wars Between the Two Houses of Lancaster and Yorke,1595)。当莎士比亚引用丹尼尔的诗来写理查德二世时,可以看出莎士比亚显然也是卢坎的拥趸(反过来,丹尼尔也在1609年剽窃了莎士比亚的《亨利四世》来为他的诗歌做修订)。[14]

丹尼尔在讲述这个所谓的“我们的上一次”(意思是最新的)“英格兰公民战争”时,他的叙述形式在很多细节上与卢坎一致。熟悉他的读者从这首诗开头的句子就可以明显地看到,罗马模式对他的影响:

我为内战歌唱,动荡啊!破坏啊!

伟大的国度迎来了血腥的内斗:

民众为外国的战利品欢呼而骄傲,

征服的手伸向了自己的同胞:

亲人反目成仇,兄弟阋墙,

举着相似旗帜的两军对立:

士兵手持弓箭,将军头戴皇冠,一触即发,

都假装是正义,但所有的正义全都已被抛诸脑后。[15]

卢坎的标枪变成了英国的弓箭,帝王之鹰变成了现在的“皇冠”。卢坎笔下这部关于恺撒和庞培扩张及自我毁灭的不朽史诗,被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的军队换一种方式重演了。

在现代早期的英格兰,卢坎是“共和主义想象力的代表诗人”。当时的英格兰有一部分人对君主制是联邦最佳制度的观点表示怀疑,卢坎的诗歌极大地激励了他们,以及后来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内战中支持议会反对国王的人。[16]在这些战争爆发前的50年里,诗人克里斯托弗·马洛(Christopher Marlowe,1564—1593)、亚瑟·戈吉斯(Arthur Gorges,?—1625)和托马斯·梅(Thomas May,约1596—1650)都翻译过卢坎的《内战记》,至少是其中的部分内容。[17]梅扩展了卢坎留下的十卷本,使其涵盖了恺撒的余生,随后不久,他开始撰写第一部关于英格兰内战的史学作品,他将英格兰内战称为“一场远不止内部冲突的战争”,与卢坎遥相呼应。[18]甚至还有人振振有词地说,共和制的支持者约翰·米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的《失乐园》只写了10卷,而不像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那样写12卷,这是对卢坎致敬。[19]“内战诗歌”不断增加,这些作品都可以被看作其中的一部分。内战诗歌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反复出现的修辞、形象和主题。[20]

然而,卢坎的作品并不仅仅属于那些像弥尔顿一样批判甚至敌视君主政体的人。在17世纪英国王权统治的捍卫者中,有一位罗伯特·菲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1588—1653),他的著作《父权制》(Patriarcha,1680)的封面引用了卢坎的话,用来警示无限制自由的危险,两年后,在霍布斯的《贝希莫特》(Behemoth)第一版的封面也引用了卢坎这位罗马诗人的开场白。[21]在18世纪,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在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Discourse on the Origin of Inequality,1755)以及论述永恒和平的论文(1761)中引用了卢坎的话,此时卢坎再次作为共和制的象征出现。[22]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还有其他例子,据说国民自卫军的剑上也镌刻着卢坎的诗。[23]浪漫主义诗人塞缪尔·泰勒·柯尔律治(Samuel Taylor Coleridge)和珀西·比希·雪莱(Percy Bysshe Shelley)是卢坎在19世纪的最后一批仰慕者。此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人们对于诗人的兴趣才出现显著回升。尽管如此,在这大约1 800年的时间里,从世人对卢坎的兴趣变迁可以追踪罗马内战思想的传播轨迹。

历史学家们一直在激烈争论,在17世纪和18世纪,书籍是否制造了革命,但有一点毫无疑问,内战成就了写作。[24]卢坎以及他的早期现代模仿者认为,现在是过去斗争的产物,而未来则可能从“血腥的内斗”和“动荡破坏”的演变中出现。

内讧,最令人恐惧,

内讧,让儿子割断父亲的喉咙,

朋友分道扬镳,兄弟反目,

烧杀抢夺,盗贼肆掠,

罗马曾经历过,德意志也曾尝试过,

而往往,荒芜了这高贵的国土。[25]

在17世纪的英国,越来越倾向于去回顾以前的内战,来进行参考并据此预测其可能后果。到17世纪30年代,欧洲的历史,特别是英国的历史,似乎是建立在对罗马人的原始争论之上,只是欧洲有其自身的特点,复杂的内部冲突倍增。罗马的历史学家和诗人保留下了对苏拉与马略、庞培与恺撒的战争记忆,而更近代的历史,尤其是北欧的历史,也延续了早期的记忆。在17世纪四五十年代,有大量的著作是关于过去的内战,其中很多是翻译作品,既有罗马内战,也有法国,英国和西班牙的内战,这些作品的出版,帮助了英国人理解他们自身的困境。

早期的欧洲人认为他们自己的内部问题是,自罗马帝国灭亡后,在欧洲各地战争冲突的爆发达到了高潮,而这些冲突似乎遵循了罗马内战的模式。[26]仅英格兰就经历了13世纪的贵族同盟战争,15世纪的玫瑰战争,以及17世纪中期的内战。还有,在15世纪发生了意大利内战,紧随其后的是法国宗教战争以及荷兰在16世纪晚期反抗西班牙王室的战争。根据1657年胡果·格劳秀斯死后出版的一篇文章所述,他认为将荷兰反抗西班牙的战争“称为同盟者战争或联邦战争并无不妥,称为内战可能不合适”。[27]

1640—1641年,英国宪法危机爆发并演变成全国性的武装冲突,而在荷兰和法国的内战,以及13世纪、15世纪的英国内战中都能看到这种冲突。举一个著名的例子,英国格洛斯特市的历史学家约翰·科贝特(John Corbet)就曾宣称1645年造成的影响比之前的冲突还要更大:

当代的冲突超越了贵族同盟战争期间的冲突,也超越了约克家族和兰开斯特家族之间那些单调乏味的争吵,因为这些冲突是在更高的原则下进行的,有更高贵的目的,且产生的影响更广泛。[28]

内战史作品开始激增。蒙茅斯伯爵在玫瑰战争期间翻译了意大利作家乔瓦尼·弗朗西斯科·比昂迪(Giovanni Francesco Biondi)的《英格兰内战史》(History of the Civill Warres of England,1641)。恩里科·达维拉(Enrico Davila)的《法兰西内战史》(Historie of the Civill Warres of France)是一部塔西佗文风的著作,此书的英文版在1647年首次出现,18世纪末期美国副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曾用匿名的方式对这本书进行了犀利辛辣的评判。[29]保皇派诗人理查德·范肖(Richard Fanshawe)在1648年翻译了瓜里尼(Battista Guarini)的《 忠实的牧羊人》(Il pastor fido),与此同时,他还对罗马的长期内战进行了简短的论述,并呈交给威尔士亲王查尔斯,在文中他肯定了罗马对不同战争类型的区分——同盟者战争、奴隶战争(他称之为“叛乱”)以及阴谋,比如喀提林阴谋;他十分赞同将这些类型的冲突称为“真正的内战”。[30]在1650年,罗伯特·斯塔皮尔顿爵士(Sir Robert Stapylton)出版了法米亚诺·斯特拉达(Famiano Strada)的作品《低地国家战争史》(History of the Low-Countrey Warres)的译本,1652年桑多瓦尔(Sandoval)写的关于16世纪初西班牙内战史的著作出现了英文版本,推荐这本书的人持有一个观点:任何读过英国贵族同盟战争历史的人都不会对法国的宗教战争感到奇怪,同理可推,任何熟悉一个世纪前西班牙历史的人也不会对英国的困境感到惊讶。[31]

所有这些作品都证实了英国“非内部内战”在大历史模式里的地位。[32]据说,查理一世在看了达维拉的书后,对他的反对者评论道:“事实是,在译者用笔墨进行记录之前,他们早已用剑和英国人的血镌刻了这段历史。”[33]这些出版物的种类之多——古典和现代;英国和欧洲大陆——显示出现有的历史模型范围已经远超共和时期的罗马以及中世纪贵族同盟战争时期的英格兰。[34]

***

在早期现代的欧洲,对内战的讨论可能是始于诗歌和历史,这与危机中的中世纪人们所接受的人文教育方向相符合,但在17世纪,内战主题的讨论主要是在法律和民间科学领域——即我们现在所称的政治学和法学。在这些讨论中,同样地,罗马人的观念为辩论设定了先决条件。例如,1604年,胡果·格劳秀斯曾表明战争本身既非正义也非不正义,这是借鉴了罗马的法律思想。但这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术语,而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术语,只是表示“对武装对手采取武装处决”。一件事情的本质原因决定了是否正义:以伤害他人为目的的控诉,从定义上说就是不公正的,或者说不正确;而如果是为了完成一件正确的事,那么这可能就是正义的。格劳秀斯把战争分为两种:公开的和私人的,前者是由国家意志发动的,剩下其他的则属于私人的战争。[35]他对公众战争的定义是以原始形式出现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又增加了进一步的限定条件:“公众战争可以是‘对内的’(针对同一国家的一部分)或‘对外的’(针对其他国家)。所谓的‘盟友之战’是对外战争的一种。”[36]

格劳秀斯在另一个后记中补充道,私人的战争可以是对内的也可以是对外的,但是他没有阐述缺乏公共权力参与的内战意义何在。对于战利品是否可以据为己有这个现实问题,他进行了更清晰的阐述:像任何其他合法的方式那样,在内战中可以公正地获取战利品。在这里,他是在回应他的对手,特别是16世纪的西班牙法律作家费尔南多·巴斯克斯·德·门查卡(Fernando Vázquez de Menchaca,1512—1569),后者认为在内战中不能拿走战利品。这是为了防止在基督徒之间的战争中发生掠夺,因为在门查卡眼中,每一场这样的战争都是内战。格劳秀斯不认可这种说法:“谁会默认基督徒之间的战争是内战呢?这就好像在说整个基督教世界是一个国家。”[37]正如我们后来看到的,在18世纪和19世纪再次出现了,类似有关联邦或共同体的范围的争论——无论是基督教、欧洲、地区还是全球——在该范围内部的战争都可能被称为“内战”。尽管如此,对于格劳秀斯来说,无论战争是对内还是对外,是基督徒之间还是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这些都与攫取战利品的合法性无关;其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战争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

格劳秀斯在他的重要著作《战争与和平法》(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1625)中写下了他对这些问题的最广泛和最持久的回答,内战不是他的主要范畴。他对以下三种战争进行了关键性的区分:

最普遍和最有必要的战争的划分是这样的:一个战争要么是私人战争,要么是公共战争,要么是两者混合;参战双方均是公共权力的是公共战争。参战双方均是个体的则是私人战争。参战一方是公共权力、另一方是个体的则是混合战争。[38]

格劳秀斯坚决地反对私人战争,认为它会将一个“国家拖入危险的困境和血腥的战争”,所付出的代价太高,因此他援引了普鲁塔克和西塞罗的智慧语录,即使面对一个篡位者:“比起不得不臣服于非法政府,内战还要更糟糕……任何和平都优于内战。”[39]这种保守的观点后来招致了卢梭的鄙视,他认为格劳秀斯不过是一个暴政和奴隶制的捍卫者。[40]

格劳秀斯的整本书都在致力于论证战争可以是正义的,只要是基于合理的自卫。但他没有回答一个棘手的问题:一场内战,无论是私人战争还是混合战争,战争双方是否可以都是正义的——但是总有一方先发起攻击,那么双方怎么能都声称自己是在自卫?对于格劳秀斯的后继者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需要确定哪一方是合法的公共权力,这一方因此就获得了法律权威可以镇压私人叛乱。

在使用自然法的语言方面,格劳秀斯最严谨的接班人(及批判者)是英国人文学家、历史学家和民间科学学者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根据霍布斯的观点,公民哲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混乱和内战;以及避免任何民间政府的建立”(《利维坦》,1651)。[41]霍布斯认为格劳秀斯仅仅是抽象地解释战争与和平的法则是不够的;还有必要了解战争为什么会发生。霍布斯把原因归结为缺乏理解。正如他在《论物体》(De Corpore,1655)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人类本可以避免的灾难,全部都是由战争引起的,而且主要是内战;因为内战产生了屠杀、孤独以及物质的匮乏……因此,内战产生的原因是,世界上只有很少的人能充分理解公民生活的规则,人们往往既不知道战争的原因,也不知道和平的原因”,因“缺乏道德科学而发动内战”。霍布斯肩负起了向他的同胞进行哲学教育的责任,这种哲学可以将他们从这些严重的灾难中拯救出来。[42]

对霍布斯来说,内部权威机构建成之后的关键任务就是确保公民的和平。在他的第一本政治著作《论公民》(De Cive)中,他将和平消极地定义为“没有战争”,把战争定义为是一个“用言语和行动清晰地表达出想通过武力来竞争的时代”。[43]除了国家之间的战争,霍布斯又定义了两种形式的冲突:内战,以及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的竞争。根据定义,内战只有在建立了公民共同体(civitas)之后才能存在。在此之前,当“人们处在非公民社会时(可称之为自然状态),战争无非是所有人对抗所有人。在这种战争中,每个人对所有的东西都具有权利”。[44]无组织的个体可能会与盟友(socii)达成协议,那么这种个体之间的冲突可能是一场同盟战争,但肯定不是内战。没有战鼓,没有号角,没有规则,因为没有军队,没有将领,当然也没有正式的武装公民,也没有任何公民社会的元素,无论是明确的还是装饰性的。霍布斯笔下那些著名的个体与个体的战争根本不是内战。

霍布斯认为,内战是在公共权力分裂时产生的。正如他在1645年向他的学生德文郡伯爵三世威廉·卡文迪许(William Cavendish)解释的那样:“经验告诉我们,精神力量与世俗力量之间的分歧开始多于任何其他事物之间的分歧,这就是基督教世界内战产生的原因。”[45]这在当时可能是正确的(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中,这一点对于创造统一主权动机的论述,特别重要),但其实这只是一个基本现象的偶然结果。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写道:“联邦的主权……一直都存在并被行使,叛乱和内战时期除外;那种情况下,主权被一分为二”——或者说,在一个国家里创造出一个分立并存的双头联邦,这一论述是霍布斯回忆起弗罗鲁斯曾经引用格拉古兄弟的统治而得出的。任何形式的派系斗争,都是造成这种主权分裂最大的原因,尤其是当“他们试图通过武力来获得他们无法用言语或计谋所得到的东西”时,内战就此诞生了。派系实际上就像一个“国中国”(civitas in civitate)。如果一位君主在他的国家里容忍派系的存在,无异于是“允许敌人进入家门”。[46]最终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一场公民互相为敌的战争,用罗马的术语来说,真正的内战。

1647年,霍布斯出版了《论公民》的第二版,也是传播更广泛的版本,当时的英格兰已经长期陷入他所说的“国家灾难中”。[47]这个危机的关键时刻正好也是查理一世在1649年1月被检察官定罪的时刻。[48]他的首要罪名是叛国罪。然而,最近一位历史学家指出,查理一世和议会同时声称代表主权政府,此时,“什么是叛国,以及如何进行相应的惩罚,完全是一个由党派判断的问题”。[49]的确,要让一位合法的君主接受审判,就必须重新界定主权,进而界定叛国的对象是指背叛议会而不是背叛皇权。[50]只有扭转视角,才有可能证明国王是在发动反人民的战争。根据定义,这场战争是内战,因为战争是发生在联邦内部且针对本国公民。

1649年1月6日,议会通过了“建立高等法院审判国王的法案”。查理一世被指控主要犯有两个“重大叛国罪”,首先是“通过邪恶的设计,试图完全颠覆这个国家自古以来的根本法律和自由,并……试图引入一个专制暴虐的政府”;其次,“除了使用邪恶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这个设计,他还诉诸火与剑,在国土上发动了一场残酷的战争来对抗议会和国家,将国家拖入泥潭,公共财政被耗尽,贸易中断,成千上万的人被残杀,还有无数其他的罪行”。[51]专制政府是目的,“残酷战争”是手段。但是,这种罪行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以至于要接受审判甚至被处决呢?

在1649年1月之前,王权不可能对自己的臣民宣战;它可以对叛乱分子进行防御,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对自己的人民发动战争是不可思议的。乃至于在王权宣布自己代表主权之前,下议院不得不修改叛国法。1649年1月4日,残缺议会(Rump Parliament)宣布自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不过早在1月1日议会就已经宣称:“按照国家的基本法律,当下英国国王犯了叛国罪,他是在向议会和英格兰王国宣战。”[52]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自14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彼时的罪行清单中还包括对国王宣战。这个叛国的定义起源于罗马,最初见于罗马法律的文摘中,对这个定义的阐述是,在没有皇帝的命令的情况下发动战争。[53]因此,根据定义,哪个机构拥有发动战争的合法权力即意味着拥有主权。

正是在这场辩论之后,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正式阐述了关于主权的一般理论。主权到底归属于单个人还是一个集体,虽然霍布斯对这个问题不置可否,但他在对抗主权的问题上却没有留下任何讨论空间。无论主权是如何构成的,对霍布斯来说,主权的构成不是内战的备选项,而是公民社会外部战争的备选项:

显而易见的是,当不存在共同的权力使得人们保持敬畏时,他们身处的状态就是战争;这种战争,属于每个人,同时也对抗每个人。战争,并不一定意味着发生战斗;而是在这段时间里,用战斗来一决高下的意愿被充分理解……所以战争的本质并不在于实际的打斗,而在于被清楚认知的军事部署,与此相反的说法,无论何时都不可信。剩下的其他时间就是“和平”。[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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