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是科举诞生的前夜,察举发展至此,已有700余年的历史。这一漫长过程之中的不断变迁,终归要导致不可逆转的质变。与南朝一样,北朝的察举制与学校制中,也在积累着这种变迁。周隋统治者对察举策试取人选官的态度虽然有保留的一面,但在另一方面,察举选官的历史地位和悠久传统,是任何人也无法回避、并且不能不加以利用的;他们在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上,也确实有积极的努力,从而促成了这一不可逆转的过程。下面,我们对北朝察举制与学校制中科举制的萌芽与从察举到科举的最后蜕变,分节加以叙述。
一、北朝察举中科举制的萌芽
科举制的特点是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报名投考,而在察举设制之初,举士就等于举官,举荐是中心环节。在北朝与隋尚未完成这一转变。这一点在冠服制度上就可以反映出来。《隋书·礼仪志》记隋制:
州郡秀孝,试见之日,皆假进贤一梁冠,绛公服。
按《礼仪志》又言,“高祖初即位,将改周制……于是定令,采用东齐之法”,是隋之服制承之于齐,那么上述制度,或可视为北齐之制。进贤一梁冠与绛公服,是入流的标志。秀孝试见之日假以入流之冠服,象征着他们已具备入官之资格。又《艺文类聚》卷六七引晋郭璞诗:
杞梓生南荆,奇才应世出。
擢颖盖汉阳,鸿声骇皇室。
遂应四科运,朱衣耀玉质。
冯惟纳《诗纪》三一引此作《赠潘尼诗》;“运”作“选”,是。潘尼曾举为秀才,为荥阳人。由诗中“四科选”句知所举应为孝廉,“南荆”、“汉阳”又与其籍贯不合,所以题为《赠潘尼诗》未必妥当。可注意的是“朱衣耀玉质”一句,“朱衣”当即“绛公服”一类。百姓平民只能着白衣,而孝廉举后便可着朱衣。北朝秀孝试见假以冠服之制,很可能源于西晋。
科举制下情况就不同了。唐代对应试之士子,不再假以官员的冠服,投考者一般都穿着白色麻布袍衫。所以人们将进士及第者,称为“白衣公卿”、“一品白衫”。据《渊鉴类函》引《经济类编》记曰:“郡国所选群众千万,孟冬之月集于京师,麻衣如雪,纷然满于九霄。”又《唐摭言》卷七记叙唐宪宗元和十一年之及第进士三十三人时曰:“时有诗曰,元和天子丙申年,三十三人同得仙。袍似烂银文似锦,相将白日上青天。”毋庸赘言,这种变化反映了“举官”与“招考”之间制度与观念上的差别。
但在另一些方面,我们确实看到,北朝察举考试制度出现了许多有意义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南朝的相关变化一起,共同构成了向科举制过渡的先声。
首先,这种变化表现于落第者的出现之上。《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记其固辞孝廉而应秀才:
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擢授国子助教,迁太学博士。
我们已经述及,依魏齐制度,秀孝考第有上、中上、中、下数等,中上已上方得叙官。就是说,马敬德秀才对策,事实上是落第了。又《北齐书·儒林刘昼传》:
河清初,还冀州,举秀才入京,考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
是刘昼亦为落第者。《隋书·李德林传》称北齐杨遵彦领选,“深慎选举,秀才擢第,罕有甲科”,可见北齐策试相当严格。
自从东汉顺帝孝廉射策及西晋秀才对策以来,除了顺帝阳嘉年间左雄主持选举时有一批落第者可考之外,直至魏晋南朝,均未见到其他落第的实例。虽然不能说魏晋南朝的察举策试就没有落第者,可是没有实例可考,这至少说明了这种现象尚不普遍。那么北齐出现了这种实例,就有特别的意义了。察举岁贡初行考试之法时,它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检验;当时的察举标准是多元的,德行、功次、吏能以及吏员供职的经历等等,都构成了察举资格。所以史传中对考试等第很少记载,反映了时人对之的重视是有限的。但随着考试日渐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考试等第的记载就愈来愈多了。北齐落第者的出现,标志着察举策试,与“纯粹的”或完全意义的开科考试制度,更为接近了。马敬德与刘昼,是岁举一途中落第者最早之姓名可考者。
隋廷出于对山东士人的疑忌,策试擢第亦颇严格,而且又加试杂文。《北史·杜正玄传》:
隋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曹司以策过左仆射杨素,怒曰:“周、孔更生,尚不得为秀才,刺史何忽妄举此人?可附下考。”乃以策抵地,不视。时海内唯正玄一人应秀才,余常贡者,随例铨注讫,正玄独不得进止。曹司以选期将尽,重以启素。素志在试退正玄,乃手题使拟司马相如《上林赋》,王褒《圣主得贤臣颂》,班固《燕然山铭》,张载《剑阁铭》、《白鹦鹉赋》,曰:“我不能为君住宿,可至未时令就。”正玄及时并了。素读数遍,大惊曰:“诚好秀才!”命曹司录奏。属吏部选期已过,注色令还。期年重集,素谓曹司曰:“秀才杜正玄至。”又试《官人有奇器》(中阙),并立成,文不加点,素大嗟之,命吏部优叙。
杨素强把杜正玄附于“下考”,杜正玄遂“不得进止”,是“下考”即是落第;后曹司重启,杨素“志在试退正玄”,都见其时考试之苛刻严格。其时必有落第之事。加试杂文,目的当是为了增加难度,以“试退”秀才。又同《传》附《杜正藏传》:
开皇十六年,举秀才。时苏威监选,试拟贾谊《过秦论》及《尚书·汤誓》、《匠人箴》、《连理树赋》、《几赋》、《弓铭》,应时并就,又无点窜。时射策甲第者合奏,曹司难为别奏,抑为乙科。正藏诉屈,威怒,改为丙第,授纯州行参军。
知其时秀才有甲、乙、丙与下第四等,前三等均可授官。杜正藏也考试了杂文。唐代科举试策外又试杂文,由此而始。
另一个有意义的变化,是自由投考的萌芽。《北史·儒林刘昼传》:
举秀才,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方复缉缀辞藻,言甚古拙……昼求秀才,十年不得,发愤撰《高才不遇传》。冀州刺史郦伯伟见之,始举昼,时年四十八。刺史陇西李玙,亦尝以昼应诏。
刘昼发愤“缉缀辞藻”而“求秀才”,是希望获得一个考试机会。而且他也确实不止一次得到了这种机会。《传》称其“竟无仕,卒于家”,可见他终身未能考取。但这并不是因为他没有获得考试机会,而是因为他文笔拙劣。这种发愤习文,求举秀才的行为,与科举制下的士人颇相类似。又《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
河间郡王每于教学追之,将举为孝廉,固辞不就,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
马敬德和刘昼一样,也是主动地要求举秀才应试。而州将并没有认为他“求举秀才”之行有什么不妥,不愿举荐的理由,是马敬德原为纯儒,而非文士。换言之,如果他是文士,其要求就可以满足。事实上,在经过策试证明了马敬德确有文才之后,州将就将他“欣然举送至京”了。
在初行察举之时,举士即等于举官。虽然此时也有钻营请托而求举之事,但这不但属于非制度现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求举”与考试无关:他们所求的,是由秀孝身份直接而来的官位,而不是一个检验才学的考试机会。但随着察举的重心逐渐转向考试,情况就逐渐发生了变化。我们看到,刘昼与马敬德所求的,只是一个考试的机会;刺史举之为秀才,也仅仅是给予他们这样的机会而已,并没有就使之得官。事实上,刘、马二人在秀才策试中都落第了。既然地方长官的贡举之责事实上只是搜罗文人以应试,那么文人毛遂自荐,也就并不被看成是违制悖情的行为。这便是自由报名投考之制的萌芽了。还须指出,马敬德是经州将策试后才举送至京的;而唐代“投牒自进”之举人,也须先经地方长官考试证明其确有应试之才后方加贡举,这二者是颇为相像的。
总之,在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都出现了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在南朝,这表现在梁代允许自学士人申请参加“明经”科策试之上;在北朝,则表现在士人“求举秀才”而刺史加以推荐之上。此外,自北齐始孝廉又可由郡学生徒学官“推择充举”,这种方式也是前所未闻的,颇有自由投考意味。因其与学校制度关系密切,故置于下一节叙述。
当考试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后,传统的“授试以职”即以州郡僚佐掾属为主要察举对象的旧例也在淡化。北魏秀才我考得86例,举前居州郡之职者,约有10例,占11.6%。北魏之孝廉13人,无一人举前居职。东魏北齐秀才20例,仅樊逊一人举前居职,仅占5%;孝廉7例,无一人举前居职。此时,秀孝举前是否为州郡僚佐掾属,已无关紧要了,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具备应试的才能。
北周之秀才,就史传考得裴肃一人,举于周武帝天和年间(见《周书·裴侠传》)。隋代秀才甚少。《旧唐书·杜正伦传》:“隋代举秀才止十余人。”此期所见之秀才。约有如下数人:侯白,“举秀才,为儒林郎”(见《隋书·陆爽传》);王贞,“开皇初,汴州刺史樊叔略引为主簿,后举秀才,授县尉,非其好也,谢病于家”(见《隋书·文学王贞传》);杜正玄,“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为晋王府参军”,杜正藏,“开皇十六年举秀才……授纯州行参军”,杜正伦,“大业中……为秀才”,又刘炫与之同举,也应为秀才(以上四人见《北史·杜正玄传》);仲孝俊,《全隋文》卷二八《陈叔毅修孔子庙碑》:“大隋大业七年辛未岁七月甲申朔二日乙酉济州秀才前汝南郡主簿仲孝俊作文”;许敬宗,“举秀才,授淮阳郡司法书佐”(见《旧唐书·许敬宗传》);薛收,“大业末,郡举秀才,固辞不应”(见《旧唐书·薛收传》);岑文本,“郡举秀才,以时乱不应”(见《旧唐书·岑文本传》)。如果“隋秀才止十余人”的说法可信,那么以上之例就已包括了隋代之大部分秀才。其中有些秀才为郡所举,这是因为炀帝大业中又改州为郡,州之行政单位当时已不存在了。
孝廉之举这里考得3例。《太平广纪》卷四〇〇引《玄怪录》:“隋开皇初,广都孝廉侯遹入城”;《王成墓志》:“大隋开皇四年征孝廉,入第,释褐任木工监”;又《旧唐书·张行成传》:“大业末,察孝廉,为谒者台散从员外郎。”王成“征孝廉,入第”的记载,印证了策试的存在。隋开皇三年废郡存州,看来孝廉之举并未因之而废。
从以上情况看,隋代秀孝仍然不能自由报名。又据《隋书·高祖纪》开皇七年春正月:“制诸州岁贡三人”。但并未明确规定包括哪些科目。大约刺史可以根据情况自由决定,在秀才、孝廉、明经等科目间加以选择。得举者中有一些举前居职,但这已无关紧要。只要允许自由报名,并取消员额限制从而使等额考试变为竞争性的差额考试,那么,察举到科举的最后差异就将不复存在了。
至于隋代出现的进士科,我们留待第三节讨论。
二、北朝学校中科举制的萌芽
当察举的重心向考试转移之后,它与学校的关系就日益密切起来。例如东晋元帝时下令察举恢复策试,秀孝多不敢行,孔坦遂议曰:“又秀才虽以事策,亦泛问经义,苟所未学,实难暗通”,请“崇修学校,普延五年,以展讲习”(见《晋书·孔坦传》);又甘卓亦谓“策试之由,当籍学功”,请“申与期限”(见同书《甘卓传》)。就是说,策试的才学,要经由学校的培训;特别是在策试日趋严格、规范之时,尤其如此。
魏、齐中书学或国子学以及太学的学生,入仕数量颇为可观。但南朝国子学之入仕者,要经由一次明经策试,这既是学业成就的毕业考试,也是入仕的资格考试。而魏齐京师诸学学生之入仕者,却均无经过这种策试的明确记载。他们大约是直接迁补。魏齐学生是有品秩的。据《魏书·官氏志》太和第一次《职员令》,国子学生在从第六品下;据《隋书·百官志》中,北齐国子生视流内从第七品。他们大约入学就获得了相应品秩官资,不须结业策试,即可依此叙录。但学校中日常的考校,还是存在的。《北齐书·孝昭帝纪》皇建元年八月:“又诏国子寺可备立官属,依旧置生,讲习经典,岁时考试。”可为一证。
魏齐时期,值得注意的是郡学与察举的结合日趋紧密,甚至成了秀孝的主要来源。郡学之立始于北魏献文帝天安初年,亦称太学,有生百人至四十人不等,依郡之大小而定。《魏书·元英传》:“谨案《学令》,诸州郡学生,三年一校所通经数,因正使列之,然后遣使就郡练考……求遣四门博士明通五经者,道别校练,依令黜陟。”又同书《封轨传》:“奏请遣四门博士明经学者,检试诸州学生,诏从之。”又《薛谨传》记其为秦州刺史之时,“谨命立庠,教以诗书,三农之暇,悉令受业,躬巡邑里,亲加考试”。又《北齐书·杜弼传》记其于郡学受业,“同郡甄琛为定州长史,简试诸生,见而策问,义解闲明,应答如响,大为琛所叹异”。知郡学由中央三年一次遣使考校,日常课业则由州府督责。其制度、规模,均较南朝为胜。
设置郡学的一个直接目的,就是为察举提供人才。《魏书·李传》记其于献文帝时为相州刺史,上疏称:
所在州土,学校未立,臣虽不敏,诚愿备之,使后生闻雅颂之音,童幼睹经教之本……自到以来,访诸文学,旧德已老,后生未进。岁首所贡,虽依制遣,对问之日,惧不克堪。臣愚欲仰依先典,于州郡治所各立学官。使士望之流,冠冕之胄,就而受业,庶必有成。其经艺通明者贡之王府,则郁郁之文,于是不坠。
他所言之“岁首所贡”当然是指秀孝察举,“对问”指对策考试。设立官学之后,就可以将经过培训的“经艺通明者贡之王府”,即举为秀孝赴朝应试了。献文帝诏立郡学,即源于此奏之请。又《魏书·元英传》记其于宣开帝时上疏:
臣伏惟圣明,崇道显成均之风,蕴义光胶序之美,是以太学之馆久置于下国,四门之教方构于京瀍,计习训淹年,听受累纪,然俊造之流应问于魏阙,不革之辈宜返于齐民。
这里所说的下国太学之俊造应问于魏阙的制度,就是指郡学生徒应察举入京就试。事实上,北魏后期及东魏北齐,中央诸学往往有名无实,而民间学术却大为兴旺。《魏书·儒林传序》称宣武帝后,虽中央“黉宇未立”,而郡邑“经术弥显”:
时天下承平,学业大盛。故燕、齐、赵、魏之间,横经著录,不可胜数。大者千余人,小者犹数百。州举茂异,郡贡孝廉,对扬王庭,每年逾众。
这种为察举提供了人才的学校,既包括私学,事实上也包括郡学。北齐孝廉还定制以郡学为主要来源。《北齐书·儒林传序》:
齐制,诸郡并立学,置博士、助教授经……诸郡俱得察孝廉,其博士、助教及游学之徒通经者,推择充举。射策十条通八以上,听九品出身,其尤异者亦蒙抽擢。
北齐之郡学也有许多弊端,这是另外的问题。我们在此所注意的是,从郡学之博士、助教与诸生之中直接“推择”孝廉的制度,却把察举与学校直接地联系起来了。尽管此时之孝廉并非全都出于郡学,但可以相信,郡学与察举的结合由此而更为紧密了。上一节中我已指出,这种“推择充举”,已使报名参试在形式上更为开放、自由了;同时,这一制度还标志着察举与学校的进一步结合。《杨秀墓志》:
公仁惠自天,礼仪率性,年逾髫龀,宿外从师……声振东胶,名芳西序……遂得受诏蒲轮,高才入选。应机抗策,皆曰智囊,授任城王皇子国治书。
任城王即高湝,汉代以安车蒲轮征举郡国贤士,故此“受诏蒲轮”指接受州郡察举。可见,杨秀便是自幼入学,并以此得以被征举朝廷参加对策的。
既然无论私学或官学的生徒,最终都是要以经术策试入仕,那么把学校入仕与孝廉试经硬性地分为两途,就实属多此一举。二者的接近与结合,就是大势所趋。汉代孝廉察举兼顾德行、功次、吏能等等,与太学诸生射策,性质有相当大的区别。而至北齐,孝廉之举大致就是一种经术考试,那么孝廉举自郡学,就是很自然的了。
南朝也有从学校中得到察举的事例。如钟嵘,齐永明中为国子生,举本州秀才(见《梁书·钟嵘传》);孔琇之,以国子生举孝廉(见《南齐书·孔琇之传》);萧恺,以国子生对策高第,州又举秀才(见《梁书·萧子显传》)。但南朝唯京都学校尚较兴盛,且学校别有明经策试之科,州郡及民间学校则衰落不振。而北齐则“横经受业之侣,遍于乡邑;负笈从宦之徒,不远千里,伏膺无怠,善诱不倦”,其郡学与察举的关系,显然更为直接、密切。
魏齐之学校,未见明经之举;周代则有了“明经”一科。西魏、北周之太学生,我大略考得宇文宪、宇文邕、李昶、宇文孝伯、杨坚、郑译、元谐、王谊、苏夔、杨希尚、柳謇之、张衡、崔仲方、梁彦光、辛公义、唐直十余人,其中有3人明记以“明经”入仕。《隋书·崔仲方传》:“年十五,周太祖见而异之,令与诸子同就学……后以明经为晋公宇文护参军事。”又《唐直墓志》:“君……起家大学生,寻以明经被荐,蒙授越王府记室,仍加内史治都督。”他们二人之“明经”,不知经过策试与否。《隋书·柳謇之传》:“周齐王宪尝遇謇之于途,异而与语,大奇之,因奏入国子。以明经擢第,拜宗师中士。”可证周之学校,确有明经对策之法。除此之外,《隋书·梁毗传》:“毗性刚謇,颇有学涉,周武帝时举明经,累迁布宪下大夫。”传中未言梁毗是否入学,这可能是史传省略,否则周武帝时就还存在着面向学外士子的明经之科。
隋时承袭了明经之举。《隋书·高祖纪》开皇九年夏四月诏:
京邑庠序,爰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灼然明经高第。此则教训不笃,考课未精,明勒所由,隆兹儒训。
由此诏可见,京邑学子及州县生徒,依制可由“明经”之科“升进于朝”;“未有灼然明经高第”,不是说没有“明经”之举,而是说“明经”策试中未有“灼然高第”。《隋书·房晖远传》:
擢为国子博士。会上令国子生通一经者,并悉荐举,将擢用之。既策问讫,博士不能时定臧否……祭酒因令晖远考定之。晖远揽笔便下,初无疑滞。或有不服者,晖远问其所传义疏,辄为始末诵之,然后出其所短,自是无敢饰非者。所试四五百人,数日便决。
这些经过策问而“将擢用”之国子生,应该就是“明经”。此京邑学校之“明经”。又《隋书·循吏梁彦光传》记其为相州刺史之时:
招致山东大儒,每乡立学,非圣哲之书不得教授。常以季月召集之,亲临策试。有勤学异等、聪令有闻者,升堂设馔,其余并坐廊下。有好诤讼,惰业无成者,坐之庭中,设以草具。及大成当举,行宾贡之礼,又于郊外祖道,并以财物资之。于是人皆克励,风俗大改。
“及大成当举”,应指依照制度当举为“明经”而升进于朝。此当即州县学校之“明经”。
隋文帝仁寿元年六月下诏废天下之学,诏中言及他曾“崇建庠序,开进仕之路”(见《隋书·高祖纪》)。“开进仕之路”,即当包括明经之举。数年之后隋炀帝继位,又重作“尊儒重道”之姿态。《隋书·炀帝纪》记大业元年闰七月诏:
诸在家及见入学者,若有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所在采访,具以名闻。即当随其器能,擢以不次……其国子等学,亦宜申明旧制,教习生徒,具为课试之法,以尽砥砺之道。
这里要求地方官采访并以名闻的,其对象有“在家”及“见入学者”两类,标准则是“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当即包括“明经”在内。国子等学设课试之法,大约也要贡上“明经”。
隋之明经,如韦云起,“隋开皇中明经举,授符玺直长”(见《旧唐书·韦云起传》);孔颖达,“以教授为务,隋大业初举明经,高第,授河内郡博士”(见《旧唐书·孔颖达传》);又《资治通鉴》唐武德元年十月记北海郡有“明经刘兰成”,胡三省注曰:“刘兰成盖尝应明经科”。由孔颖达“高第”之例,知隋明经之科有策试之法。又《金石萃编》卷五十《韩仲良碑》:“□□学生,仁寿□年被举,授吏部朝散郎。”(“学生”原作“学至”,误)“学生”前二字或为“国子”之泐。他之被举,大约也是举为“明经”的。隋之明经,大约“在家及见入学者”均可应选。同时隋代诸学是否还可以以其他科目贡士,还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唐代之中央学校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皆可以策试入仕。这六学体制,是在魏、齐、周、隋之间逐渐完备起来的。
国学、太学二学并立,始于西晋。但《通典》卷三十六《职官十八》“曹魏官品”第八品里,已有“国子、太学助教”之职,又有“诸京城四门学博士”之官,其详遽难考知。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年迁都洛阳后,诏立国学、太学、四门小学;宣武帝正始四年六月又诏立三学;延昌元年四月“严敕有司,国子学孟冬使成,太学、四门明年暮春令就”(见《魏书》二帝之《纪》)。是至延昌之后三学始成。又据同书《刘芳传》,国学在宫门之左,太学在西晋太学旧址;小学原欲置于城之四门,以合于“师氏居内,太学在国,四小在郊”的古制,后以刘芳议,改与太学同置一处。又同书《儒林传序》记孝明帝神龟中规定,国学以三品之上及五品清官子弟充选;那么太学与四门学生之入学资格,又当较此为低。齐承三学之制,分别有生72人、200人、300人(见《隋书·百官志》)。又《隋书·礼仪志》记北齐学校月旦行“拜礼揖颜”之礼时,国子生“升堂”而太学诸生处于“阶下”,亦见二者身份之别。
史载西魏北周有国子学、太学、露门学等名目。王仲荦谓:“又北周有国子博士、国子生,疑即露门学博士、露门生也。”(1)此语自亦不误,但亦略欠全面。西魏之初庶事草创,只有太学,又称国子学,二学初为一事。《隋书·高祖纪》:“初入太学,虽至亲昵不敢狎也”,同书《元谐传》:“少与高祖同受业于国子,甚相友爱”,一谓“太学”,一谓“国子”,正见其时“国子”即是太学。至周明帝、周武帝立露门学,露门学相当于国子学,遂与太学两分。又周有小学博士、小学助教,是周国学、太学、小学齐备。
北周又有算生、法生、书生。《通典》卷三九《职官二一》“后周官品”末记:
右按所建六官并徒属及府史杂色职掌人,二万一千七十三人。三千九百八十九人,诸色官。万八千八十四人,府史、学生、算、法生、书生(中略)等人也。
“学生”当为国学、太学诸生,“算”后当夺一“生”字,即作“算生”,“法生”即“律生”之别称。王仲荦以“算法生”为一事(2),疑非。按北魏已有“算生”,不称“算法生”;又齐、隋大理寺均有“明法”,实即律博士弟子,北周之“法生”当与之性质相同,详下。
律博士及弟子员,始置于曹魏。魏明帝时因卫觊之请而置律博士,晋及宋、齐、梁、陈并承其制。《南齐书·崔祖思传》:“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知其时有律生。又同书《孔稚珪传》记其上疏:“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这一建议在齐“竟不施行”,但梁便于廷尉律博士外别置了胄子律博士。
魏、齐均有律博士,但未见“律生”名目。据《隋书·百官志》,齐律博士四人,属大理寺;大理寺除明法掾外又别有“明法”十人,疑即律生。隋亦有律博士及弟子员,属大理寺。《隋书·刑法志》记开皇之初修成新律: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曰:“……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
由上文“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一句可知,“明法”即律博士弟子员。下面有“尚书刑部曹明法”一句,查《隋书·百官志》,刑部无“明法”一职,而大理寺则有“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又证“明法”即律博士弟子。是隋州县之律学诸生称“律生”,参预州县之决狱,如辅恩之例;而中央大理寺之律学诸生则称“明法”,参预尚书刑部之决狱,故又称“尚书刑部曹明法”。北齐之“明法”当与隋同;而北周称“法生”不称“律生”,当因北齐“明法”之称而来。又律学又可称“法学”,如《南齐书·孔稚珪传》:“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律生又可称“法生”。由此又见北周算生、法生当各为一事,不宜以“算法生”为一词也。
书学博士始于西晋。《晋书·荀勖传》:“与中书令张华依刘向《别录》整理记籍,又立书博士,置弟子教习,以钟、胡为法。”《唐六典》卷二一“书学博士”条曰:“自汉以来,不见其职”,似误。北魏未见书学博士,但有书生。《魏书·术艺江式传》:“书生五人,专令抄写”;同书《术艺蒋少游传》:“后被召为中书写书生”;又《北齐书·儒林张景仁传》:“以学书为业,遂工草隶,选补内书生”。北齐有“八书博士”,属太常,员二人(见《隋书·百官志》)。北周有书学。《北史·儒林冀儁传》:“教明帝及宋献公等隶书。时俗入书学者亦行束脩之礼,谓之谢章。儁以书字所兴,起自苍颉,若同常俗,未为合礼,遂启周文,释奠苍颉及先圣先师。”“周文”即宇文泰。是其时官府已有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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