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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客人·同事:晚清幕府制度研究_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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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极力发展同地主的感情,以便在收成不好或遇到其他灾难时,后者能在偿还债务等问题上慈悲为怀。另一方面,从地主一方来看,把土地租给诚实可靠、精心照料其田产的佃农,对他也有莫大的好处。商人也会尽力与地方官发展感情以防止不幸事件的发生,而商人的支持也使得地方官的工作更易措手、使得地方官有机会投资于当地工商业。“感情”这一观念无时无处不可以应用,“感情好”则可左右逢源,而没感情则常常带来灾难。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力图把正常情况下本无个人感情的局面转变成充满着个人感情的局面,以之作为保护自己的手段。[79]

“而今一半人情,一半礼物。”[80]确如此言所说,在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链条中,礼物是关键的一环,因为光是靠友谊和人际关系往往起不到足够的保护作用。发财致富是一个人获得成功的象征,因而中国人对钱财是孜孜以求的。然而,一个人一旦发财致富,他也就成了官吏们勒索的对象,而另一方面,他也可借此打通许多门路,帮助他祛灾除祸。钱财是“人际交往中的润滑油”,只要礼物的使用不超过一定限度,人们就把它看作是人际关系中自然而然的东西。只有当它超过一定的限度时,才被看作是贿赂。何者正常,何者过度,这两者之间并没有清晰的分界线,差不多“全凭个人的感觉”。花钱来买官、换取小恩小惠、消弭不和、甚至对抗官府,似乎都被看作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用钱贿买县官,以便在打官司时让他偏袒你,因而损害了他人,这就被看作是超过限度了。中国人有很实际的眼光鉴别金钱及其用途,因而,他们对它特别感兴趣。在逐名揽权中,金钱乃必不可少之物;为保持已得到的名誉和权力,金钱也是不可或缺的东西。

中国清统治者从前代继承了如何驾驭下述这一社会问题:这个社会的价值观念与统治机构的价值观念正相抵触——即儒家的伦常世界与法家的法律与权力世界相抵触。虽然社会和政府两方面都互相作了让步,但是基本的紧张关系依然存在,其症结在于最终忠于谁这一问题。

朝廷坚持人们首先应当忠君,力图将儒家伦理扭转到这一方向上来。1724年雍正帝(1723—1736)宣称,友情并无任何不对,但是一个人一旦做了官,他就必须不要使友情影响他的为政;他还宣称,如果一个为人子者做了官,他对父母的孝就必须让位于更高的忠,因为他已经“身事其主,不能再将自己看作父母所有!”[81]而另一方面,社会观点则认为,家庭本身就是目的,一个人首先应当忠于家庭。

孔子将君臣关系列为“五常”的第一“常”,他从未考虑过将忠诚一分为二这一问题,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在生活中以道德准则约束自己,就没有理由产生冲突。在儒家的理想社会里,统治者应当按照儒家的方式去进行统治,政府和人民应当和谐相处。然而,中国文明并没有按照孔老夫子设想的模式发展。法家首先取得了统治地位,为帝国的统治奠定了模式。儒家只能寻找机会对这一模式做些修补工作,并在法家控制不到的地方建立自己的统治。因而,在封建社会数世纪的发展过程中,法家统治者和儒家社会二者之间关系的紧张,就导致了社会将家庭本身作为目的。尽管儒家“五常”的第一位仍是“君臣”,但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却把其他与家庭和朋友有关的“四常”置于最重要的位置。结果便是,西方思想中忠于国家的观念,在帝国时代的中国从未得到发展。

西方的文明史显示出一种比忠于个人或家庭更高的忠诚的传统。希腊、罗马将国家置于家庭之上;在基督教世界,教会要求人们对上帝的忠诚要远远超过对家庭的忠诚;在中世纪的欧洲,人们对领主的忠诚是现代爱国主义的先声。[82]在德川时代的日本,与中世纪的欧洲大致相同,人们对领主的忠诚高于对家庭的忠诚,同时也伴随着爱国主义的增长。然而在中国,这种忠诚从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发展。爱“国”之情早在宋末就已存在,但是直到20世纪真正的民族主义才开始发展。中国人直到1862年才采用国旗,而这也仅仅是为了外交的需要。[83]孙中山谈到民族感情时,指出中国人是“一盘散沙”,意即中国人中没有凝聚力或团结性。实际上,团结性是有的,但却是小集团的团结性。

国家的作用是保护人民,但是一旦人民自行通过各种手段保护自己而不信任国家时,任何可能使其忠于国家的努力都是徒劳无功的。中国国土如此广袤,文明程度较之邻国又如此之高,外敌入侵的威胁几百年才只有一次,因而,国家保护人民免遭侵略征服的作用只是偶然得到实际检验。人民需要的是保护他们免遭内部敌人的图谋(法律机构没能提供这种保护,原因在于制度的弊病和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保护他们免遭叛军的骚扰(帝国军队非但没有减轻这种骚扰,反而常常加重了它),保护他们免遭国家本身的摊派搜刮。人们没有从国家得到这些保护,而是通过被迫由他们自己建立起来的广泛的人际关系网得到了这些保护。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国家不能保护人民,既然国家是建立在一套与社会原则相悖的原则基础之上,那么,为什么人民不改变这种政治制度,使之能够保护人民、使之更符合儒家理想呢?答案是,士大夫官僚阶层的成员——这些人维护并决定儒家思想的内涵,以确立社会价值观念,而且他们是社会的领导者——是依靠这一帝国的、法家式的、独裁主义的政治制度来获取功名富贵的。即使由于他们个人的假公济私行为导致了这个制度的衰败,重建这个制度的也首先是他们,因为如果这个制度被改变,受损失最大的就是他们。尽管他们损公肥私、忠于个人,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些并力图加以控制,但是政府需要这个阶层以统御这个国家。士大夫官僚阶层是受过教育的阶层,他们所受的教育就包含有如何驾驭、操纵人民。双方互相需要,又互相对立。结果形成了一种紧张的平衡关系,它根据双方实力的消长,时而对这一方有利,时而又对另一方有利。然而,任何一方对这种制度的忠诚都是没有问题的,这种忠诚在19世纪由于内忧(太平叛乱)外患(西方入侵)而使这一制度受到威胁时表现得最为明显。为对付这种双重的威胁,汉人如曾国藩、李鸿章和左宗棠(他们在社会上是既得利益者)与满人(政府中的既得利益者)便携起手来对付共同的敌人。由于政府软弱无力,主动权便落在了汉人手中。由于僵化的政府和弹性的制度不可依恃,曾、李等人为维护他们的信仰,遂转而求助于幕府制度。

[1]指乡试、会试、殿试。——译者

[2]书中年代均为原文所有。--译者

[3]理雅各译:《儒家经典著作》,Ⅰ,第301页。(《论语·卫灵公》——译者,下同)

[4]德克·博德:《中国古代的权与法》,载《美国东方学会杂志》,增刊第17辑(1954年7、8月),第47页。

[5]德克·博德前引文,第52页。

[6]S.N.克雷默:《历史始于苏美尔》,第51—55页。

[7]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207、220页。

[8]德克·博德前引文,第53页。

[9]德克·博德前引文,第53页。

[10]S.斯普林克尔:《清朝的法律制度》,第32页。

[11]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242页。

[12]理雅各译:《儒家经典著作》,Ⅰ,第146页。(《论语·为政》)

[13]同上书,第401页。(《礼记·大学》第四十二)

[14]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245页。(《论语·泰伯》)

[15]同上书,第242—243页。(引自《管子》)

[16]同上书,第245页。(引自《商君书》)

[17]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9—10页。

[18]斯普林克尔前引文,第59页。

[19]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270—271页。

[20]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271—272页。

[21]同上书,第280—281页。

[22]W.T.德巴里编:《中国传统之源》,第256、259、235页。

[23]公孙鞅:《商君书》,戴闻达译,第97、218页;韩非子:《韩非子》,B.沃森译,第24页。

[24]公孙鞅:《商君书》,第64、220、225、239—240、252、308、326页;韩非子:《韩非子》,第22—23页。

[25]公孙鞅:《商君书》,第235、122—123、327—330页。

[26]德巴里编:《中国传统之源》,第235—236页。

[27]同上书,第257、100、199页。

[28]韩非子:《韩非子》,第14页。

[29]见E.G.普利布兰克:《唐代知识界的亲儒和亲法》,载A.F.赖特编:《儒家学派》,第77—114页。

[30]见H.R.威廉森:《王安石》,Ⅰ,第48—84页;刘子健:《中国宋代的改革》,第55页。

[31]张仲礼:《中国的士绅》,前言第13、17页。

[32]M.瓦尔克:《中国近代家庭法规大纲》,第10页。

[33]奥尔加·兰:《中国的家庭与社会》,第18页。

[34]萧公权:《农业中国》,第184页。

[35]同上。

[36]萧公权:《19世纪中国的农村控制》,载《远东季刊》,Ⅻ,第2期,第174页。

[37]萧公权:《农业中国》,第235、185、220页。

[38]萧公权:《农业中国》,第185页;奥尔加·兰:《中国的家庭与社会》,第18页。

[39]刘王惠珍(音):《传统的中国宗族法》,载《亚洲研究学会专集》,Ⅱ,第23页。

[40]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69页。

[41]刘王惠珍(音):《中国族规探析:行动中的儒学》,载D.S.尼维森和A.F.赖特编:《行动中的儒学》,第64页。

[42]理雅各译:《儒家经典著作》,Ⅰ,第257页。(《论语·颜渊》)

[43]张纯明:《中国人关于好政府的标准:正史(循吏传〉研究》,载《南开社会经济季刊》,Ⅷ,第2期,第242—243页。

[44]斯普林克尔:《清朝的法律制度》,第76—77页。引自佑尼干:《中国的法律和商务》,第195页。

[45]理雅各译:《儒家经典著作》,Ⅰ,第137页。着重号是著者加的。

[46]罗贯中:《三国演义》,C.H.布鲁威特-泰勒译,Ⅰ,第5—6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第3版,第5页)。

[47]A.韦利:《袁枚——18世纪的中国诗人》,第26页。

[48]H.B.马士:《中国公行考》,第35—37页;斯普林克尔:《清朝的法律制度》,第90页。

[49]M.H.弗里德:《中国社会结构》,第203页。

[50]A.韦利:《袁枚——18世纪的中国诗人》,第23—24页。着重号是著者加的。(原诗见袁枚:《小苍山房诗集》卷二十一《戊子榜发日作一诗寄戊午座主邓逊斋先生》,载《四部备要》、《集部》、《清别集》四。)

[51]吴敬梓:《儒林外史》,杨宪益、戴乃迭译,第36页,注1。

[52]同上书,第76、459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7、331页。)

[53]同上书,第122—123页。

[54]杨联昇:《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观念:“报”》,载费正清编:《中国的思想和制度》,第291—292页。

[55]李少陵:《曾国藩》,第68—72页。

[56]曹雪芹、高鹗:《红楼梦》,弗洛伦斯和Ⅰ.麦克休译自F.库恩德文本,第Ⅰ,Ⅱ,Ⅲ回;吴敬梓:《儒林外史》,杨宪益、戴乃迭译,第252页。

[57]吴敬梓:《儒林外史》,杨宪益、戴乃迭译,第181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19页。)

[58]吴敬梓:《儒林外史》,杨宪益、戴乃迭译,第553—554页。(直接引文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404页。)

[59]辜鸿铭:《张文襄幕府纪闻》卷下,台北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第20页。“京卿”即在京供职的官员。

[60]R.M.马什:《1600—1900年中国的官吏:中国杰出人物的循环》,第190页。

[61]M.J.利维(小):《现代中国的家庭革命》,第222页。

[62]理雅各译:《儒家经典著作》,Ⅰ,第338页。(《论语·微子篇》)

[63]利维(小):《现代中国的家庭革命》,第355页。

[64]庆丕:《在中国海关》,第201页。

[65]奥尔加·兰:《中国的家庭与社会》,第22—23页。

[66]吴敬梓:《儒林外史》,杨宪益、戴乃迭译,第248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72页。)

[67]奥尔加·兰:《中国的家庭与社会》,第325页。

[68]弗里德:《中国社会结构》,第91页。

[69]杨联昇:《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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